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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开办缩至 15 天:法治优化营商环境新实践

发布时间:2025-08-22 17:28:56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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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2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 系列发布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披露重磅信息:“十四五” 期间,我国开办餐饮店时间已从过去的 37 天压缩至 15 天,企业信息变更材料从 23 份精简至 6 份,电子营业执照累计使用超 6 亿次。这一系列 “减环节、压时间、降成本” 的举措,不仅是 “放管服” 改革的深化,更蕴含着行政许可规范化、市场监管法治化的深层逻辑。剑盾法律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等法规,解读政策背后的法律支撑与实践意义,为经营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政策落地的法律基石:从 “制度松绑” 到 “依法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此次披露的改革成果,并非单纯的 “效率提升”,而是建立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之上,每一项措施均有对应的法规依据,实现 “改革于法有据”。

依据一:《公司法》修订筑牢市场准入合规底线

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十四五” 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推动修订《公司法》,增设 “最长 5 年出资期限”,遏制 “天价出资、超长出资” 等乱象。剑盾法律网解读,此次修订并非放松注册资本监管,而是通过 “明确期限 + 按期认缴” 的规则,平衡 “股东自治” 与 “债权人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允许无期限认缴,易导致股东 “盲目出资” 却无法实际履行,损害债权人利益;5 年出资期限的设定,既给予股东资金筹备时间,又通过 “按期认缴” 要求确保注册资本 “有含金量”,符合《公司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的立法宗旨。

同时,推行登记注册 “实名认证”、加强住所信息核验,也是对《公司法》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的细化落实。剑盾法律网指出,此前部分市场主体通过 “冒名登记”“虚假地址” 规避责任,甚至恶意逃废债,此次通过技术核验与法律规制 “双管齐下”,拧紧登记管理 “安全阀”,既防范了市场欺诈,也为后续监管、维权提供了清晰的主体信息,避免因 “主体虚假” 导致消费者或债权人维权无门。

依据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构建统一准入规则

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规范化登记”,是此次改革的另一法律亮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而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

剑盾法律网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核心作用是 “划红线、明底线”:对餐饮行业而言,清单明确 “无需许可即可进入” 的领域(如普通餐饮服务)与 “需专项许可” 的领域(如含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的餐饮),避免地方监管 “各自为政”;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 “规范化登记”,则通过统一表述(如 “餐饮服务” 而非模糊的 “食品经营”),减少因登记信息不规范导致的后续经营风险(如超范围经营被处罚),这既是对《行政许可法》“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要求的落实,也体现了 “全国统一大市场” 的法治理念。

行政许可优化的法治逻辑:15 天办结的合规性与便民性平衡

“开办餐饮店时间从 37 天减至 15 天”,是此次发布会的焦点,这一压缩并非 “突破法律程序的蛮干”,而是通过 “流程再造、材料精简、部门协同” 实现的合法优化,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高效便民” 的基本原则。

流程优化:在法定框架内压缩 “非必要环节”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二条要求,“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剑盾法律网指出,此前开办餐饮店耗时较长,部分原因是 “多部门分头受理、材料重复提交”(如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分别审核);此次改革通过 “高效办成一件事” 机制,将多部门审核整合为 “一次申请、并联办理”,15 天的时限设定既包含了法定的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时间,又通过 “部门协同” 减少了等待周期,并未突破《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受理后 20 日内作出决定” 的底线(特殊情况可延长 10 日),属于 “在法定时限内优化效率”,既合法又便民。

材料精简:避免 “非必要证明”,符合 “合法、精简” 要求

企业信息变更材料从 23 份精简至 6 份,同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剑盾法律网解读,此前部分地区要求的 “股东身份证明公证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备案表” 等材料,若已通过 “实名认证”“住所核验” 技术手段核实,再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即属于 “非必要证明”,违反《行政许可法》“不得要求无关材料” 的规定;此次精简至 6 份核心材料(如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证明、健康证明等),均为与餐饮经营直接相关的法定材料,既减少了申请人负担,又确保了审核的合法性,避免因 “材料冗余” 导致的程序空转。

市场全生命周期法治保障:从 “准入” 到 “退出” 的闭环管理

此次改革并非只聚焦 “开办环节”,而是覆盖市场主体 “准入 — 经营 — 退出” 全生命周期,通过法律规制构建 “宽进、严管、便退” 的闭环,体现了 “法治化营商环境” 的系统性思维。

市场退出:《企业注销指引》破解 “注销难”,防范法律风险

针对企业注销中的 “股东失联、公章遗失” 等难题,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企业注销指引》,依托 “一网服务” 平台实现多部门协同注销,无债权债务企业可通过简易程序 21 天退出市场。剑盾法律网解读,这一措施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的法定要求,又通过 “行政指导” 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 例如,股东失联时可通过 “公告送达” 确认清算方案,公章遗失时可凭法定代表人声明替代,避免因 “程序障碍” 导致企业 “想退退不了”,沦为 “僵尸企业” 面临吊销风险(《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建立 “经营主体歇业制度”,为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 “缓冲期”,也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避免企业因 “短期困难” 被迫注销,体现了法治的 “温度”。

监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 与 “首违不罚” 的法治平衡

在优化准入、退出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首违不罚清单等措施,确保监管 “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也明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剑盾法律网指出,“双随机、一公开” 避免了 “选择性执法”,符合《行政处罚法》“公正、公开” 原则;“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则避免 “小过重罚”,既维护了市场秩序,又给予企业纠错空间,体现了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执法理念。例如,餐饮店首次因 “餐具消毒记录不全” 被检查,若及时整改且无危害后果,可不予处罚,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实现 “监管为民” 的目标。

剑盾法律网支招:经营主体如何把握政策红利,规避法律风险?

针对市场监管改革带来的便利,剑盾法律网从 “餐饮店经营者”“各类企业”“监管配合” 三个维度,提供合规指引,帮助经营主体既享受政策红利,又守住法律底线。

对餐饮店经营者:善用便利政策,确保材料真实合规

高效利用 “全程网办”,留存电子证据: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网或 APP 办理开办手续时,如实填写信息、上传材料(如场所产权证明、健康证),避免因 “虚假材料” 导致登记无效;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后妥善保存,后续经营中涉及工商、税务、银行等业务时,可直接使用电子执照,减少纸质材料往返,但需注意电子执照的使用权限(如仅法定代表人可授权他人使用)。

明确经营范围,避免超范围经营:根据 “规范化登记” 要求,准确选择 “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等经营范围,若计划新增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等需专项许可的项目,需提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避免因 “超范围经营” 被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最高可处 10 万元罚款)。

重视注销与歇业程序:若经营困难需暂停营业,可按规定申请 “歇业登记”,避免因 “擅自停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决定注销,需先完成清算(如结清债务、缴清税款),通过 “一网注销” 平台协同办理各部门手续,确保注销合法,避免股东因 “未清算注销” 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对各类企业:把握全生命周期便利,合规履行义务

注册资本认缴需理性,按期履行出资:根据《公司法》新增的 5 年出资期限,合理设定注册资本与出资时间,避免 “盲目认缴高额资本” 却无法按期缴纳,导致被列入 “经营异常” 或面临债权人追责;存量公司需按规定调整出资期限,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善用电子营业执照,防范冒用风险:电子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和防伪性,企业应定期核查电子执照的使用记录,若发现未经授权的使用(如被他人用于签订合同),需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案,避免因 “执照冒用” 承担法律责任。

配合 “双随机” 监管,及时整改问题:接到检查通知后,准备好相关台账(如财务报表、经营记录),如实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若发现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并留存整改证明(如整改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若符合 “首违不罚” 条件,可依法申请免予处罚。

对监管配合:主动沟通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参与常态化交流,反馈政策落地问题: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经营主体座谈会、线上留言等渠道,反馈政策执行中的困难(如部门协同不畅、材料要求不明确),推动政策进一步优化,同时为自身争取更合规的经营环境。

对执法行为有异议,依法申请救济:若认为市场监管执法存在 “程序违法”(如未出示执法证件)或 “处罚不当”(如小过重罚),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注意在法定期限内(复议 60 日、诉讼 6 个月)提交申请及证据。

市场监管总局 “开办餐饮店缩至 15 天” 的改革,是 “法治化营商环境” 建设的生动实践 —— 既通过修订法规筑牢制度根基,又通过优化程序提升效率,更通过全生命周期监管平衡 “便利” 与 “规范”。这一改革不仅让经营主体 “办事更省心”,更让市场秩序 “运行更有序”。期待未来市场监管部门能持续推进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从理念变为现实,为经营主体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动力。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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