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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盾法律网:强化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从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事故看生产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25-07-25 19:41:14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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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上午,一场本应是高校学生实践学习的参观活动,却在内蒙古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演变为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东北大学6名学生在参观浮选工艺过程中,因厂区格栅板脱落,不幸坠入浮选槽,经抢救无效全部遇难,另有1名带队教师受伤。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停产,相关负责人配合调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宣布对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专项调查组。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严重漏洞,更引发社会对生产安全法律制度执行效力的深刻反思。

从法律视角审视,此次事故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责任,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校企合作中的安全教育与风险防控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虽然此次学生并非企业员工,但作为进入生产区域的外来人员,企业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亦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作为生产场所的管理者,允许学生进入高危区域参观,却未能确保设施安全、设置有效警示、安排专人引导,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

进一步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该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而浮选槽属于高危作业区域,其周边的格栅板作为防止人员坠落的关键防护设施,理应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若格栅板存在老化、松动或安装不规范等问题,说明企业在设备维护、隐患排查方面存在严重疏漏。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此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已造成6人死亡,显然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企业不仅面临高额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明确指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调查证实企业管理人员明知格栅板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或未对参观活动进行风险评估与安全预案制定,则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赵春波虽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但这并不免除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管理不是形式主义的台账记录,而是贯穿于日常运营中的制度执行与风险防控。

此外,校企合作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亦不容忽视。高校组织学生赴企业参观实习,属于教学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相关文件,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与企业共同制定安全预案。此次事故中,学生进入高危区域是否经过充分风险告知?是否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是否有企业专业人员全程陪同?若学校未履行必要的安全告知与组织管理职责,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要责任仍应归于作为场所管理方的企业,因其对现场环境、设备状态具有绝对控制权。

此次事故的另一个法律焦点在于“提级调查”的制度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决定成立省级调查组,体现了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政府组织调查。此次6名学生遇难已构成重大事故标准(死亡10人以下、3人以上为较大事故,10人以上为重大事故),但地方政府主动提级调查,表明其对事故背后系统性风险的高度警觉。提级调查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确保调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防止责任追究流于形式。

从制度完善的角度看,本案暴露出当前安全生产法律执行中的若干短板。其一,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许多企业虽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但执行不到位,隐患排查走过场,安全培训成为“签字留痕”的应付行为。其二,对外来人员管理缺乏规范。学生、访客、承包商等非正式员工的安全管理常被忽视,未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体系。其三,监管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对高风险企业的日常巡查频次低、专业性弱,难以发现深层次隐患。

因此,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推动改革。首先,应修订《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明确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的安全管理标准,要求企业制定外来人员接待安全规程,并强制配备安全引导员。其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业禁入,提高违法成本。再次,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通过保险机制倒逼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最后,强化监管部门的问责机制,对监管失职行为依法追责,形成“企业主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的悲剧,是以6名年轻生命的逝去为代价敲响的警钟。它警示我们,安全生产不是口号,而是需要用制度、责任与敬畏之心共同构筑的生命防线。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安全的保障在于落实。唯有让每一条法规都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让每一次检查都真正触及隐患核心,才能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上演。对逝者的最好告慰,是让制度长出牙齿,让责任真正落地,让每一个进入生产场所的人,都能平安归来。(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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