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综合新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综合新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河北民生热点
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2025-07-10 20:49:20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若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包括: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包括: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千舟竞发争 “鲜”!东海全面开渔 壮观场面喜迎丰收季
时政微观察丨让世界正气充盈、乾坤朗朗
政策效果继续显现 主要数据指标总体平稳——透视8月我国经济运行态势
【“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答卷】我国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持续改善提升
第一观察|胜利纪念日外交,向世界传递信心和力量
李强同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会谈
习近平会见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
尊师重教与法同行 警社联动“护苗”成长
今日关注
河南小伙投资虚拟货币被骗欠债,抵押姐夫新车陷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治筑盾平安中国:公安部披露 “十四五” 安全治理成果
校长拦截教师节商业礼品 法治视角看教育纯粹性守护
智慧司法
嘎子谢孟伟穿警服直播带货引全网热议 云南警方介入 公众人物法律边界再受关注
“十四五” 农业农村发展锚定法治底色 土地承包延包与宅基地管理守护农民核心权益
九毛九调出港股通 连锁餐饮合规经营再受检视
预制菜国标出台,“透明化” 重塑餐饮行业格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