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 农业农村发展锚定法治底色 土地承包延包与宅基地管理守护农民核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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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 农业农村发展锚定法治底色 土地承包延包与宅基地管理守护农民核心权益

2025-09-16 15:51:48 来源:剑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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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6 日上午,国新办举行 “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 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聚焦农业农村发展成就,将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作为核心议题,从土地承包延包试点、土地流转规范、宅基地管理三大关键领域,释放出 “以法治护航乡村振兴” 的明确信号。此次发布会披露的政策细节,均深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要求,为 “十四五” 期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划定法律边界,也为农民维护土地与财产权益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十四五” 农业农村发展锚定法治底色 土地承包延包与宅基地管理守护农民核心权益(图1)

土地承包延包:“大稳定、小调整” 的法律实践与试点价值

“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坚持‘大稳定、小调整’”,韩俊部长提及的这一原则,正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立法精神的落地体现。目前我国已在安徽、湖南等 7 个省份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整省试点,其余省份开展整县、整乡镇试点,“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 的要求,从法律层面强化了农民承包权的物权属性。

剑盾法律网解读指出,土地承包延包并非简单的 “时间延续”,而是通过法律程序固化农民的核心财产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仅在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下可依法少量调整,且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此次 7 省整省试点的核心价值,在于探索 “小调整” 的合法操作路径 —— 例如如何界定 “特殊情形”、如何保障农户知情权与参与权,这些试点经验将为全国范围内的延包工作提供法律实践样本,避免因调整不规范引发土地纠纷。

从农民权益视角看,延包的法治保障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30 年的长期承包期让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有稳定预期,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承包地的稳定为农民开展规模化经营、抵押贷款等提供物权基础,是 “十四五” 期间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前提。剑盾法律网关注到,部分试点地区已建立 “承包地确权信息数据库”,通过数字化手段固定承包权归属,这一做法既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要求,也为后续延包合同签订、权益查询提供了便捷工具,有效降低了纠纷风险。

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 原则下的法律红线与权利边界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能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者搞考核来强制推动土地流转”,韩俊部长的表述直指土地流转中的核心法治原则。这一要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着明确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 “依法、自愿、有偿” 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剑盾法律网警示,实践中部分地区曾出现 “以产业发展为名强制流转土地”“按指标分摊流转任务” 等违规行为,此类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发布会重申 “禁止强制流转”,既是对法律条款的再次强调,也是对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约束,防止权力越界侵害农民自主选择权。

在禁止性规定方面,发布会明确 “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严禁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这一要求与《土地管理法》及宅基地管理相关法规形成闭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剑盾法律网解析指出,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底线 —— 城镇居民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允许其购买农房或宅基地,将导致宅基地资源外流、农民居住保障受损,也可能引发 “小产权房” 等违法用地问题。而 “严禁退休干部占地建房”,则是防止利用职权侵占农村土地资源,体现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法治原则,避免特权阶层突破土地管理法律红线。

闲置住房盘活:合法路径与权益保障的法治平衡

“农民可以依法将合法拥有的闲置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韩俊部长提及的这一政策,为农民闲置财产的市场化利用提供了法律出口。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但权利人可以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或出租,房屋转让或出租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或出租;《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闲置住房的入股、合作可参照这一精神执行。

剑盾法律网支招,农民在盘活闲置住房时,需重点关注三大法律要点以规避风险:其一,明确权利归属 —— 盘活前需确认住房及宅基地的权属无争议,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应出示证书,避免因 “一户多宅”“违建房屋” 导致盘活行为无效;其二,规范合同签订 —— 出租、入股合同需明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收益分配、房屋维护责任、用途限制(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等条款,建议通过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合同,防止 “霸王条款” 侵害农民权益;其三,保留核心权利 —— 盘活闲置住房不改变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农民仍享有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益,合同中不得约定 “永久出租”“买断使用权” 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从行业洞察来看,闲置住房盘活的法治路径具有双重价值:对农民而言,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租金、分红等收益,实现了 “沉睡资产” 的保值增值,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的政策导向;对乡村发展而言,规范的盘活行为可引入城市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养老、文创等产业,且因严格遵循法律边界,能避免资本无序进入导致的土地资源浪费或农民权益受损。剑盾法律网关注到,部分试点地区已出台《农村闲置住房盘活利用操作指引》,明确盘活流程、禁止情形、纠纷解决途径等,这种 “政策 + 法律” 的双重指引模式,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为农民提供更清晰的操作依据。

农民维权指南:法律框架下的权益救济路径

结合发布会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剑盾法律网为农民梳理了三大核心权益的救济路径,确保权益受损时能依法维权:

一是承包地延包争议维权。若遇到发包方违法调整承包地、拒绝办理延包手续等问题,农民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时需提交承包合同、确权证书、发包方违法证据(如调整通知、会议记录等),确保诉求有充分法律依据。

二是土地流转侵权维权。若遭遇强制流转、克扣流转收益等情况,农民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也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流转合同无效并追回损失。需注意保留流转协议、强迫流转的录音录像、收益结算凭证等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三是宅基地权益维权。若发现城镇居民购买本村农房、退休干部违法占地建房等情况,农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若自身宅基地被侵占、闲置住房盘活中遭遇合同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申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确保 “没钱也能打得起官司”。

“十四五” 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的成就,本质上是法治护航下的制度红利释放 —— 从土地承包延包的长期保障,到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利,再到宅基地管理的底线约束,每一项政策都紧扣法律条款,既赋予农民充分的自主空间,也划定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这种 “保障权利 + 规范行为” 的法治模式,不仅维护了农民的核心利益,更为乡村振兴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随着法治乡村建设的不断深化,农民的土地与财产权益将得到更全面的保护,成为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任编辑:张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