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依据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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