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建设,宛如一座闪耀的灯塔,照亮了中国法治前行的道路,为新中国的法治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那个风云激荡的年代,党在革命根据地积极开展法制探索,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从保障工农权益的《劳动法大纲》,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立法,再到确立新型婚姻关系的婚姻立法,这些法律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建立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组织系统,创造了 “马锡五审判方式” 和人民调解制度,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是人民民主法制的伟大实践,与剥削阶级法律制度有着本质区别。它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巩固革命根据地、向敌对势力斗争的有力武器,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积累了宝贵经验和理论依据。
如今,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我们要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中汲取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法律真正成为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工具。在新时代,不断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邹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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