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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盾法律网关注:CT 图像弄错致误诊 “绝症”,医院协商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5-08-19 13:02:01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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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治肩伤,却被诊出‘慢性绝症’,服药 3 个月才知是 CT 图像弄混”—— 近日,四川成都翟女士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就诊时,因另一患者误入检查室,其 CT 账号下被录入他人影像,误判为 “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中位生存期仅 2-4 年),服药 3 个月后复查才澄清。目前医院正与家属协商处理,并称已采取改进措施。这起医疗差错引发的误诊事件,涉及医疗过错责任认定、患者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剑盾法律网结合事件细节与法规,拆解其中核心法治要点。
从医疗过错责任来看,医院的行为已构成明显侵权。剑盾法律网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 规定分析,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在 CT 检查环节存在多重疏漏:叫号时未严格核对患者身份导致他人误入检查,发现错误后未及时清空错误影像、确保患者本人影像上传,最终导致翟女士基于他人 CT 结果被误诊 “绝症” 并服药 3 个月。这种 “身份核对不严 + 影像管理失误” 的双重过失,完全符合 “医疗机构未尽诊疗义务” 的情形,即便目前翟女士身体评估无明显异常,医院仍需对误诊造成的精神损害、药物副作用风险及医疗费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患者的合法权益需通过法定途径充分保障。剑盾法律网指出,翟女士及家属可主张的权益包括三方面:一是医疗费赔偿,涵盖因误诊产生的抗纤维化药物费用、复查费用、身体评估费用等;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因 “绝症” 诊断带来的家庭精神压力、翟女士本人的焦虑痛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赔偿” 的情形,具体数额需结合误诊时长、疾病恐怖程度等综合判定;三是后续健康监测责任,医院需对翟女士服用 3 个月尼达尼布可能产生的长期副作用(如胃肠道反应、肝肾功能影响)承担后续跟踪监测义务,相关费用应由医院承担。此外,翟女士家属担忧的 “B 患者是否因影像混淆耽误治疗”,医院虽称 “B 患者检查无误”,但仍需提供书面核查记录,确保无次生医疗风险。
从纠纷处理来看,协商优先但需保留法律维权空间。剑盾法律网提醒,当前医院与家属处于协商阶段,家属需注意三点:一是明确协商核心诉求,将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后续健康监测等诉求书面化,避免口头约定;二是留存关键证据,包括两次 CT 报告、误诊期间的用药记录、12345 投诉答复录音、医院致歉及协商沟通记录等,为后续可能的诉讼或调解奠定基础;三是若协商无果,可通过两条途径维权: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主张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医院的 “改进措施” 需落到法治实处。剑盾法律网强调,医院称 “完善核对机制”,需从法律层面明确具体措施:如检查前双重核对患者姓名 + 身份证号、影像上传后人工二次校验、错误影像删除与覆盖的操作规范等,避免 “改进” 流于形式。同时,此类事件也警示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需严守 “审慎义务”,任何流程疏漏都可能对患者权益造成不可逆损害,唯有将合规要求嵌入诊疗全流程,才能从源头减少医疗差错。
剑盾法律网认为,医疗纠纷的化解既要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也要给予医疗机构纠错改进的空间,但核心前提是 “依法厘清责任”。此案中,医院的主动致歉与协商态度值得肯定,但最终解决方案需充分体现对患者权益的尊重,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患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法院也会围绕医疗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作出公正裁判,推动医疗行业更重视诊疗规范与患者权益保护。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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