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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合议庭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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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合议庭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相关程序
2025-07-10 23: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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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行政诉讼主要审查的也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人,有必要了解行政诉讼审查程序,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议庭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一)被告是否为适格主体。这个问题一般由被告自己阐述,因为原告起诉也就意味着原告认为被告是适格主体。被告如果认为自己不适格,必须要说明相关的理由,由合议庭进行审查。该项审查一般位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的审查和程序的审查之前,如果存在争议,先由被告陈述异议理由和根据,并出示证据;后由原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并陈述理由和依据;其次由双方对主体问题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庭宣布休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合议庭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口头宣布裁定并告知上诉权和上诉期,宣布闭庭;另一种是合议庭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驳回异议,进入法庭调查。
(二)被告是否具有法定的职权。进入法庭调查,在当事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陈述完各自的起诉状、答辩状及诉讼意见后,合议庭会对被告的法定职权进行审查。首先是由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其次由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行使职权发表意见。在职权的审查上存在以下情形:一是被告具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二是被告不具有法定职权;三是被告超越法定职权;四是被告滥用法定职权;五是被告具有法定职权。
(三)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合议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2.询问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3.询问第三人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4. 当事人对程序有争议的由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举证,由原告质证,举证,第三人发表意见。
(四)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首先由被告归纳其认定的主要事实,并由被告举证,举证时说明其证据的内容及证明目的。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如果原告亦有证据,在被告举证完毕后由原告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的内容和证明目的,由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
(五)被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首先由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其次分别由原告及第三人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合议庭在审理的过程中,对被告的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执法程序可以进行询问。
庭审过程中,行政诉讼原告人应当根据法庭进行到的不同程序进行发言,应听清法庭的提问,听从法庭的指挥,对于主体问题、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分别进行阐述。之后,对于法庭调查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发表辩论意见。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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