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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溺亡同伴遭索赔 剑盾法律网:法定救助义务不苛责未成年

发布时间:2025-08-17 15:42:35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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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广东河源 5 名 8 至 11 岁未成年人结伴到桥下水潭戏水,10 岁男孩小明不幸溺亡。痛失爱子的父母将同行 4 名同伴及其家长告上法院索赔,引发 “未成年玩伴是否该为意外担责” 的热议。近日,河源中院终审驳回原告诉求,维持 “同伴无责” 的判决,剑盾法律网结合此案解读未成年人责任认定的法律边界。
据悉,事发时 5 名孩子先在浅水区玩耍,后 3 人走向深水区,小明与 8 岁小红落水。11 岁小东救起小红后因水深不敢施救小明,岸边另外两名孩子及时呼救并报警,但小明仍不幸身亡。小明父母认为同伴及家长未尽到看护、救助义务,诉请赔偿,而法院两审均认定同伴无需担责。
剑盾法律网解析,此案核心在于 “未成年同伴是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至 18 周岁)的责任承担需与其年龄、智力、能力匹配,法定救助义务通常适用于监护人、医护人员、警察等特定主体,而非同龄未成年人。本案中,4 名同伴均未满 12 岁,身体与智力发育尚未健全,面对溺水险情时自保能力有限,其实施的呼救、报警等行为,已符合该年龄段能力范围内的一般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剑盾法律网强调,此案也凸显了监护人的法定责任。《民法典》明确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孩子结伴到危险水域戏水,反映出监护人监护意识的缺失。剑盾法律网建议,家长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尤其暑期等事故高发期,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避免孩子脱离监管到危险区域活动;若遇类似险情,未成年人切勿盲目施救,优先通过呼救、联系成年人或报警等方式求助,既保护自身安全,也为救援争取时间。
每一起未成年人安全悲剧都令人痛心,法律既不苛责能力之外的义务,也明确监护人的核心责任。唯有家长筑牢监护防线、孩子增强安全意识,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此类悲剧重演。(剑盾法律网编辑部)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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