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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盾法律网聚焦:民办高校招生难,法律视角看合规与转型

发布时间:2025-08-20 12:02:50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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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14 所民办本科补录仍缺额,广西四轮征集志愿不限分数线”——2025 年高考招生季,多地民办高校多轮征集志愿后仍未招满的现象引发关注。澎湃新闻披露,湛江科技学院经三次征集志愿后仍缺 2900 余人,云南更是启动第六轮征集志愿,民办高校 “招生难” 问题愈发严峻。从法律视角看,这一现象不仅是教育资源供需的矛盾,更涉及民办高校办学合规性、学生权益保障、转型退出机制等多重法律议题。剑盾法律网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条例,拆解招生难背后的法治逻辑,为高校与学生提供法律参考。

一、招生难背后的合规审视:收费与宣传的法律边界

民办高校 “招生难” 的核心诱因之一是 “学费高”—— 材料显示,多数民办本科学费每年 2 万 - 3 万元,部分院校超 10 万元,叠加生活费后,年均支出约 5 万元,让不少家庭望而却步。这一收费现状首先需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合规检验。
剑盾法律网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这意味着民办高校的学费需满足 “备案公示”“成本匹配” 两大核心要求:若院校学费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收费标准远超办学实际成本(如师资、设施投入占比过低),即涉嫌违规。学生及家长可通过查询教育部门公示的民办高校收费备案信息,判断学费合理性;若发现未备案或乱收费,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院校退还超额费用,或向教育监管部门投诉。

此外,招生宣传的合规性也不容忽视。此前湛江科技学院发布《严正声明》,对 “登记填报录取可获助学金” 的虚假信息辟谣,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剑盾法律网提示,这一事件暴露了民办高校招生宣传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机构的广告不得含有 “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等内容。若民办高校自行或允许第三方发布虚假助学金、就业承诺等信息,不仅需承担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改正),若学生因虚假宣传报考并遭受损失,还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面临赔偿诉求。

二、学生权益保障:未招满与办学质量的法律关联

专家指出,民办高校招生难的另一重要原因是 “教学质量良莠不齐、就业行情不乐观”,这直接触及学生的核心权益 —— 受教育权。从法律层面看,“招生未招满” 与 “办学质量” 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受《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刚性约束。
剑盾法律网解析,《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这意味着,即便民办高校因招生难面临生源不足,也不得降低教学标准(如缩减课程、减少师资):若评估发现院校存在 “师资数量不达标”“专业设置与市场脱节”“实习实训资源缺失” 等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视情节轻重暂停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学生而言,若入学后发现民办高校存在办学质量问题(如承诺专业停开、师资与宣传不符),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要求院校退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二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院校违约,赔偿因教育质量不达标导致的就业竞争力下降等间接损失。剑盾法律网强调,学生需留存好招生简章、缴费凭证、课程表、师资信息等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三、民办高校转型的法律路径:特色办学与退出机制

面对招生困境,专家呼吁民办高校 “改变办学思路,探索特色化办学”,部分院校甚至可能面临转型或退出。这一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损害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
剑盾法律网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条款,梳理出民办高校转型的两大合法路径:其一,“特色化办学转型”,如部分师范类民办本科调整为职业本科院校。根据条例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变更办学层次(如从普通本科转为职业本科),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说明转型方案、师资调整、专业设置调整等内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且需向社会公示变更信息,保障学生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其二,“合并或终止办学”,若院校因招生难无法持续办学,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启动终止程序:首先成立清算组,对财产进行清理(优先清偿教职工工资、学生学费退还);其次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申请,经批准后注销办学许可证;最后向社会公告终止事宜,确保学生顺利转学(如教育部门协调转入其他同类院校)或退费。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监管部门在民办高校转型中也需履行法定职责。剑盾法律网指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地方教育部门不能对 “招生难” 置之不理,而应主动介入:一方面,引导院校结合区域产业需求调整专业(如面向制造业、服务业设置特色专业),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建立 “招生 - 质量” 联动监管机制,对连续三年招生缺额超 30% 且质量评估不达标的院校,提前启动转型或退出预案,避免出现 “突然停办” 损害学生权益的情况。
民办高校 “招生难” 的本质,是教育资源与市场需求、法律合规与办学效益的深层博弈。剑盾法律网强调,在困境面前,民办高校需守住 “合规办学” 的底线 —— 合理定价、诚信宣传、保障质量,这既是吸引生源的基础,也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对学生及家长而言,需提升法律意识,通过官方渠道核查院校合规性,理性选择;对监管部门而言,需强化法律执行,既通过政策引导院校转型,也通过严格监管守护教育公平。唯有各方协同发力,才能推动民办教育在法治框架内健康发展。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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