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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盾法律网聚焦:提前 7 分钟下班遇车祸,法院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5-08-20 13:15:03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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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引发关注:电子公司员工卢某提前 7 分钟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公司以 “私自早退” 为由拒绝认可工伤,而两级法院均支持人社局 “因工死亡” 的认定结论。剑盾法律网结合案件细节与《工伤保险条例》,解析工伤认定的核心逻辑,为劳动者与企业提供法律参考。
从案件关键事实来看,卢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要件。据了解,卢某所在公司规定 18 时下班,其事发当日 17 时 53 分打卡离开,3 公里外遇车祸死亡,交警认定卢某无主要责任。公司主张 “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但人社局调查发现,卢某入职半年来,下班时间始终在 17 时 50 分至 18 时之间,公司从未提出异议或处罚。剑盾法律网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应认定为工伤,而 “上下班时间” 并非绝对以公司规定为准,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 —— 公司对卢某长期提前下班的默许,已形成 “事实上的上下班时间惯例”,卢某的离开行为仍属于 “合理上下班范畴”。
法院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优先保护。剑盾法律网分析,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需兼顾 “规则刚性” 与 “实际情况”:若员工偶尔提前下班且未经公司认可,可能不被认定为 “正常下班”;但本案中卢某的提前下班是长期稳定行为,公司未加管理即视为认可该作息模式,此时提前 7 分钟不属于 “私自早退”,而是 “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偏差”。同时,卢某遭遇车祸地点在下班通勤路线上,且无事故主要责任,完全满足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法院判决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此案也为企业与劳动者敲响法律警钟。剑盾法律网提示,企业应明确上下班制度并严格执行,若对员工作息有异议需及时书面提醒,避免因 “默许” 形成惯例;劳动者若有提前上下班需求,应与企业协商并留存证据,避免后续纠纷。此外,发生类似事故后,劳动者家属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收集通勤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的核心是 “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伤害获得补偿”,此案中法院的判决既坚守法律原则,又考量实际履行情况,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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