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手术,让纱布在体内 “潜伏” 11 年;一次意外检查,才揭开持续腹痛的真相。近日,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女士诉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令医院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39 万余元。这起横跨十余年的医疗纠纷,不仅让患者承受了身心双重痛苦,更暴露了部分医疗机构诊疗规范缺失的问题。剑盾法律网结合案件细节,从法律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维权路径等方面展开解析,为遭遇医疗事故的患者提供操作指南。
回溯案件经过,2010 年 8 月,刘女士因卵巢相关疾病在永州市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病情好转出院。然而,此后 11 年间,她因腹痛、胃溃疡等症状反复在多家医院就诊,始终未能找到病根。直至 2021 年 8 月,刘女士在永州市中心医院接受腹腔手术时,医生才发现其腹腔内存在由纱布包裹形成的肿块,最终通过手术切除部分回肠才取出异物。经永州市医学会鉴定,该病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需承担完全责任;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进一步认定,刘女士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从法律层面来看,医院的行为已明确构成医疗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遗留纱布,属于典型的诊疗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刘女士长期病痛、后续手术及九级伤残,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剑盾法律网解读,医疗事故的认定需满足 “诊疗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发生”“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三个核心要件,而本案中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恰好为这三个要件提供了权威依据,也成为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责的关键证据。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法院综合考量了刘女士的实际损失。根据一审法院认定,39 万余元赔偿款涵盖医疗费(包括 11 年间因误诊、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按九级伤残标准计算)及精神抚慰金等。剑盾法律网指出,医疗事故赔偿需遵循 “损失填补” 原则,即赔偿金额应与患者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相匹配。以残疾赔偿金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结合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赔偿年限计算,九级伤残对应的赔偿系数为 20%,这也是本案中残疾赔偿金计算的重要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 “11 年诉讼时效” 的争议并未成为维权障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刘女士虽在 2010 年接受手术,但直至 2021 年才发现体内遗留纱布,此时才知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应从 2021 年起算,因此其 2022 年后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时效。剑盾法律网提醒,医疗事故中,若损害结果具有隐蔽性(如体内遗留异物、术后远期并发症等),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以患者 “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事实及义务人” 为准,患者无需因 “时间久远” 而放弃维权。
从行业洞察来看,本案暴露的 “手术异物遗留” 问题,反映出部分医疗机构手术安全核查机制的漏洞。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规定,手术前后需严格核对器械、敷料数量,确保无异物遗留体内。而本案中纱布遗留 11 年未被发现,说明医院在手术操作规范、术后随访等环节存在严重疏漏。剑盾法律网建议,医疗机构应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流程,建立术后长期随访机制;监管部门需加大对医疗质量的督查力度,对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依法追责,从源头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对于遭遇类似医疗纠纷的患者,剑盾法律网提供以下维权操作指南:第一步,及时封存病历资料(包括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避免医院篡改或销毁证据;第二步,向当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因果关系鉴定,明确医院过错程度;第三步,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鉴定意见、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行为关乎生命健康,医疗机构应秉持敬畏之心,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患者在遭遇医疗损害时,也应了解自身权利,借助法律武器理性维权。本案的判决,既为刘女士讨回了公道,也为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 —— 只有坚守法律底线与职业操守,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 黄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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