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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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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特点
2025-07-10 2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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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消灭,而非债权人的胜诉权丧失。
一、保证期间的种类
1、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未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
2、虽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3、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时为此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2年。
4、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二、保证期间经过的效果
1、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的,即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2、连带保证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算数,但必须针对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1、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了保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机会;否则,保证债务(责任)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
2、保证期间未经过,不意味着保证责任最终能实现。实现与否,在以后时间里要看其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与否: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胜诉权丧失,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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