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同时,该法第五条对送养人作了如下规定: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另外对于收养人的条件,该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当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对于收养子女数额的限制,该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对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我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