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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关于下半旗志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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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关于下半旗志哀的规定
2025-07-10 23: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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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公告,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
国务院发布此公告的法律依据是1990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14条规定: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在《国旗法》颁布后的18年中,像这样为重大自然灾害中的死难者下半旗志哀,尚属首次。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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