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 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的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是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债务人如果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债务,就要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价来清偿债务,因此,法律规定某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设定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