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综合新闻
社会关注
数智法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综合新闻
社会关注
数智法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可以变更法院执行的情形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上海民生热点
可以变更法院执行的情形
2025-07-10 22:59:26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下一步就是应如何正确理解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事由。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的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从胜利阅兵看中国法治:以史为鉴、以法护和平、以治促复兴
新华图讯丨习近平乘检阅车经过金水桥驶上长安街
黄渤海开渔启护航行动 海上安全需法律护航
习近平和彭丽媛为出席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的国际贵宾举行欢迎宴会
携手开放合作 同筑共赢之路
时政微观察丨从习主席引用的古语读懂“上合力量”
上合组织天津峰会启幕 法治合作成发展新引擎
总书记西藏行丨记者手记:看北斗星不迷路 跟党幸福
今日关注
阅兵观礼 "零纸屑" 法治护航公共文明新图景
洛阳老城区领导汉服调研 文旅发展法治新实践
深度剖析:新版英语教材真的“难倒众生”?
智慧司法
稻田里的“开学第一课” 将法治种子播种在学生心田
喀铁公安:“警”然有序 站好“护学岗”
抗战胜利 80 周年 和平传承的法治守护与实践
29 岁林宇借姐弟恋诈骗千万 普陀检方已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