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聚焦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数据法眼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聚焦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数据法眼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上海民生热点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025-07-10 23:20:34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的第2项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实践中,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有其他各项费用,如: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对这些费用不能因为《婚姻法》或司法解释未具体列举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之外,也不能仅仅以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而一概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
应全面解释本项的两层精神含义:一是必须是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必须以赔偿为目的,如上述费用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虽是因为受伤而获得,但赔偿对象不是受伤者本人,而是原本可依靠受伤人的抚养生活的人,此费用最终应归被抚养人所有,而不应计入一方个人财产。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从胜利阅兵看中国法治:以史为鉴、以法护和平、以治促复兴
新华图讯丨习近平乘检阅车经过金水桥驶上长安街
黄渤海开渔启护航行动 海上安全需法律护航
习近平和彭丽媛为出席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的国际贵宾举行欢迎宴会
携手开放合作 同筑共赢之路
时政微观察丨从习主席引用的古语读懂“上合力量”
上合组织天津峰会启幕 法治合作成发展新引擎
总书记西藏行丨记者手记:看北斗星不迷路 跟党幸福
今日关注
阅兵观礼 "零纸屑" 法治护航公共文明新图景
洛阳老城区领导汉服调研 文旅发展法治新实践
深度剖析:新版英语教材真的“难倒众生”?
智慧司法
喀铁公安:“警”然有序 站好“护学岗”
抗战胜利 80 周年 和平传承的法治守护与实践
29 岁林宇借姐弟恋诈骗千万 普陀检方已公诉
14 人侵犯华为芯片技术获刑 商业秘密保护再敲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