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聚焦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数据法眼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聚焦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数据法眼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终结诉讼及法律后果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上海民生热点
终结诉讼及法律后果
2025-07-10 23:24:50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再继续进行下去,从而终止诉讼。诉讼终结是诉讼的非正常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终止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原告是诉讼请求的提出者,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死亡,其财产权利应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虽有继承人,但原告放弃对原告所主张权利的继承、不承担诉讼的,则案件因无诉讼请求主张者而终止。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因为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应诉的地位,应承担义务。如果死亡,则应用遗产偿还债务,或由继承人承担债务。被告人没有遗产,又没有继承人时,当然要诉讼终结。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离婚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的,如果一方死亡,则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诉讼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的必要,应予终结。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在这类案件中,人身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是不可继承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消灭。原告死亡的,因没有主张权利的人而终止诉讼;被告死亡的,因无承担义务的人而终止诉讼。
由于诉讼终结并未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终止诉讼应由法院作出裁定而非判决。对于终止诉讼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和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从胜利阅兵看中国法治:以史为鉴、以法护和平、以治促复兴
新华图讯丨习近平乘检阅车经过金水桥驶上长安街
黄渤海开渔启护航行动 海上安全需法律护航
习近平和彭丽媛为出席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的国际贵宾举行欢迎宴会
携手开放合作 同筑共赢之路
时政微观察丨从习主席引用的古语读懂“上合力量”
上合组织天津峰会启幕 法治合作成发展新引擎
总书记西藏行丨记者手记:看北斗星不迷路 跟党幸福
今日关注
阅兵观礼 "零纸屑" 法治护航公共文明新图景
洛阳老城区领导汉服调研 文旅发展法治新实践
深度剖析:新版英语教材真的“难倒众生”?
智慧司法
喀铁公安:“警”然有序 站好“护学岗”
抗战胜利 80 周年 和平传承的法治守护与实践
29 岁林宇借姐弟恋诈骗千万 普陀检方已公诉
14 人侵犯华为芯片技术获刑 商业秘密保护再敲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