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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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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2025-07-10 23: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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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是市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区、县城管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
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2)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3)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4)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5)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6)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7)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8)施工现场管理当面的有关处罚权;(9)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10)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11)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1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13)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14)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城管机关享有的处罚权范围广泛,但是每一项处罚权都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对于城管机关超越上述授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行使处罚权的,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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