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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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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2025-07-10 23: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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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同时,该法对于“一裁终局”的效力也进行了规定,即只有劳动者一方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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