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框架下的自诉可行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法官枉法裁判行为不予追究时,可直接提起刑事自诉。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穷尽公力救济后的底线救济,即当国家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时,法律赋予公民直接启动司法程序的权利。例如,2025 年施行的 “两高一部” 新规明确,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拒执罪时,可通过自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则逻辑同样适用于法官枉法裁判案件。
二、实践困境的破解路径
(一)检察院不立案且不出具证明的应对
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2 条,若检察院逾期未作立案决定,自诉人可申请上一级检察院监督,要求其责令下级检察院说明理由或直接立案。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可通过该条款迫使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
外部救济途径:若检察院仍不作为,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申诉,或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检察院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此外,收集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证据(如邮寄回执、谈话录音),可作为后续自诉程序中的关键佐证。
(二)法院不立案与管辖回避的处理
立案异议程序:法院若拒绝立案,自诉人有权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并在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例如,2025 年南岳区法院通过自诉程序执结廖某拒执案,正是基于申请人对法院初始不予立案的持续申诉。
管辖回避的法定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若法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自诉人可申请其回避。若法院驳回申请,可通过上诉程序要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例如,在涉及本地法院系统的案件中,可申请由异地法院审理以确保中立性。
(三)胜诉后的公权力协调
司法裁判的本质是法律适用,而非对公权力的否定。例如,福建缪新华案再审改判无罪后,公检法机关依法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并未引发所谓 “颜面问题”。此外,2025 年新规强调,自诉程序与公权力监督并非对立,而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制度化纠正。实践中,法院可通过内部通报、错案追责等机制,将自诉胜诉结果转化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契机。
三、现实挑战与突破方向
(一)证据收集的专业性壁垒
法官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要求证明法官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需调取庭审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等核心证据。对此,自诉人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或通过律师调查令获取相关材料。例如,在拒执罪自诉案件中,法院可通过协查机制调取微信流水等关键证据,这一经验可迁移至法官枉法裁判案件。
(二)司法系统的内部阻力
部分司法人员可能存在 “官官相护” 的认知误区,但法律并未赋予法官豁免权。2025 年新规明确,法院在移送拒执罪线索遭公安机关退回后,需告知申请人可直接自诉,这一规则为突破内部阻力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通过公开庭审、舆论监督等方式,可倒逼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如聂树斌案再审即因舆论推动而启动。
(三)制度创新的可能性
自诉案件繁简分流:对于证据充分的法官枉法裁判案件,可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跨区域集中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特定法院集中审理法官枉法裁判自诉案件,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证据保全机制:建立自诉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防止关键证据灭失或篡改。
四、结论:法律路径的可行性与实践理性
年涛律师的核心观点 ——“依法自诉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从徐昕教授提出的 “底线救济” 理论,到 2025 年新规对自诉程序的细化,均表明法律为冤假错案的私力救济预留了制度空间。尽管实践中存在证据收集、程序推进等现实障碍,但通过专业化法律操作(如精准运用管辖异议、证据调取规则)和多元化救济手段(如结合申诉、信访、舆论监督),自诉路径完全可能突破 “红头文件依赖” 的困境。正如廖某拒执案所示,当法律程序与司法智慧相结合,自诉制度足以成为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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