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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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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
2025-07-10 21: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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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文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作了补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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