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综合新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综合新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证券托管协议、结算协议的必备条款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香港民生热点
证券托管协议、结算协议的必备条款
2025-07-10 22:02:00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布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其与客户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客户应当同意集中交易结束后,由证券公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其证券帐户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收帐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二)实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用于回购的质押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三)客户出现资金交付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帐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第一观察|胜利纪念日外交,向世界传递信心和力量
李强同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会谈
习近平会见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
尊师重教与法同行 警社联动“护苗”成长
胜利日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同亿万人民共筑新的家国记忆
稻田里的“开学第一课” 将法治种子播种在学生心田
从胜利阅兵看中国法治:以史为鉴、以法护和平、以治促复兴
新华图讯丨习近平乘检阅车经过金水桥驶上长安街
今日关注
校长拦截教师节商业礼品 法治视角看教育纯粹性守护
纱布留体内 11 年致九级伤残 医院被判赔 39 万
2025年汛期黄河调水调沙今天启动
智慧司法
房产中介售万条信息落网 法治破个人信息贩卖链
阿姨占道跳舞阻交通 法治视角解析责任与对策
高铁车厢吸烟被铐 违法代价需警惕
信用卡三年减 9200 万张 法律视角解权益痛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