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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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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2025-07-10 2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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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该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若我国与相关国家无管辖协定,则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1)在驻外的中国领事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判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解押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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