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香港民生热点
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5-07-10 22:41:20
来源:
浏览:
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责编: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上一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几类人
下一篇:保证期间的特点
相关新闻
2025-07-20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部署推进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
2025-07-18
市场监管总局扩大标准物质行政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2025-07-16
老旧小区改造焕新颜,居民幸福指数再升级
2025-07-15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维护法律权威的最后防线
2025-07-15
创新双轮驱动:粤黔协作赋能供销社助“黔货出山”再提速
2025-07-14
城市更新:民生改善的新引擎
2025-07-13
劳动争议热点问题权威解读:劳动合同与工伤赔偿
2025-07-13
灵水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吴金矿已请求再审并期盼公正裁判
2025-07-12
综述|推动文明交流互鉴 促进世界繁荣发展——亚欧多国人士热议全球文明倡议
2025-07-12
十年前和朋友借了三万元,现在还没钱还,应该怎么办?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025-07-10
我国监事会及监事所享有的职权
2025-07-10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