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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从“知情同意”到责任共担

发布时间:2025-07-14 14:51:01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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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与此同时,数据泄露、非法收集、滥用等问题频发,引发了公众对个人隐私安全的强烈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法治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该法确立了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处理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前,必须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其有效同意。这一机制旨在赋予个体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然而,在实践中,“知情—同意”机制也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用户面对冗长复杂的隐私政策往往选择“一键同意”,难以真正理解其授权内容;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使“同意”流于形式。这不仅削弱了法律的实效性,也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此,仅靠“知情—同意”机制尚不足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法治建设应进一步推动由“单一授权”向“多元治理”转变,构建政府监管、企业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责任共担机制。

首先,监管部门应强化执法力度,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针对不同敏感程度的信息设定差异化的保护标准。同时,探索建立统一的数据合规评估体系,提升执法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企业作为数据处理的主要参与者,应当承担起“数据受托人”的角色,主动履行合规义务,将隐私保护纳入产品设计与运营流程之中,形成“默认合规”的技术路径。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数据合规官,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

再次,行业协会应发挥桥梁作用,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自律规范和技术指引,推动形成良性的数据生态。通过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自觉遵守高标准的数据伦理。

最后,公众意识的提升同样不可忽视。加强普法宣传,帮助公民正确认识自身权利,提高对数据风险的识别能力,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长效机制的重要支撑。

总之,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法治框架下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只有建立起覆盖采集、存储、流转、应用全过程的合规闭环,才能真正实现数据价值释放与个人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为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注入持久动力。(邹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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