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制度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严惩那些无视法律威慑、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田某明的行为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更挑战了法律的权威。他在强奸犯罪后选择逃亡而非悔改,在 20 年逃亡期间持续逃避法律制裁,这些情节均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成功案中所强调的,累犯 "主观恶性极大,需要依法予以严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并不鲜见,这既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更是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有力保障。
一审法院判处死缓的判决,或许考虑了田某明未直接杀害赵某某等情节,但忽略了其犯罪行为的连续性与危害性。当一个人在出狱后短时间内再次实施暴力犯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时,法律必须展现出足够的严厉性。二审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将彰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基本原则,让公众看到司法机关对严重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根据《民法典》第 183 条,见义勇为者受损时,首先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时,受益人才需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田某明作为直接侵权人,其财产状况直接影响赔偿能力。若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某某作为受益人可能需承担一定补偿责任。但 132 万元的索赔金额显然超出了 "适当补偿" 的范畴,这不仅可能加重赵某某的负担,也可能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误读 —— 救人者家属是否可以通过诉讼向受益人转嫁经济压力?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补偿标准通常较为克制。例如,湖南新田县法院在 2023 年的判例中,受益人仅补偿 2 万元(为实际损失的 15%);浙江金华案中,受益人最高补偿 8 万元。这些案例表明,法律对 "适当补偿" 的界定更倾向于象征性支持,而非全额赔偿。刘铭富家属的索赔诉求,或许需要在法律框架内重新审视,避免让见义勇为者家属与受益人陷入 "双输" 局面。
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暴露出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的系统性缺陷。刘铭富牺牲时,三个孩子尚未成年,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23 年来,家属不仅承受着丧亲之痛,还要面对经济压力与司法程序的漫长等待。这种 "流血又流泪" 的困境,亟需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予以破解。正如华宁县法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展现的担当,司法机关应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途径,让见义勇为者家属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不仅是对田某明个人的惩罚,更是对潜在犯罪行为的震慑。当法律对累犯、暴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时,才能真正实现 "惩罚一个,教育一片" 的社会效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成功案中强调的,对于累犯 "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这种严惩不仅是法律正义的彰显,更是对社会正气的维护。
本案的社会意义远超个案范畴。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惩治犯罪的工具,更是培育社会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当见义勇为者的牺牲被铭记,当累犯的恶行被严惩,当司法程序的公正被彰显,整个社会的道德水位才能得到提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让见义勇为者敢为,让失德失信者难行",这正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在这场跨越近三十年的司法博弈中,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严谨与温度。田某明的犯罪行为终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刘铭富的见义勇为精神必将得到弘扬,赵某某的受害者身份也不应被忽视。二审的判决结果,不仅关乎个案的公正,更关乎社会对正义的信仰。让我们期待法律给出最有力的回答,让正义不再迟到,让正气永远高扬。(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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