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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盾法律网解析:黄河滩两孩失联 1 女孩遇难,法律谈监护责任

发布时间:2025-08-18 14:38:44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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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 “男子带两孩在黄河河滩玩耍失联,下游发现 14 岁女孩遗体” 的悲剧引发关注。据亲属表述,事发时男孩不慎落入深水区,14 岁女孩施救时发生意外,同行男子施救过程中也不幸溺水,目前仅女孩遗体被找到,男孩与男子仍处于失联状态。这起野外水域安全事故,暴露出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应急救援不当等问题,剑盾法律网从法律视角拆解案件,明晰监护责任与户外安全的法律边界。
从监护人责任来看,同行男子对两孩负有法定保护义务。剑盾法律网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或自身受损,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男子带领未成年人前往黄河河滩 —— 属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野外水域,却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如看管、警示风险),导致男孩落水,其行为已涉嫌 “未尽监护职责”。若后续查实男子存在疏忽(如未时刻关注孩子动向、未预判水域风险),需依法对孩子的伤亡承担相应责任;若男子不幸遇难,其遗产需优先用于赔偿孩子的相关损失。
针对 “女孩施救遇难” 的情节,剑盾法律网解析,未成年人参与救援需警惕法律与安全风险。14 岁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缺乏足够应急救援能力,其施救行为虽具善意,但因能力不足导致悲剧,也反映出未成年人应急教育的缺失。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人、学校等应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明确 “不盲目施救” 的原则 —— 遇到他人落水,应优先呼叫成人帮助或拨打 110、120,而非自行下水。若女孩家属主张相关赔偿,需结合男子的监护过错、水域管理方是否尽到警示义务等综合判断责任划分。
此外,剑盾法律网提及,野外水域管理方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若黄河河滩事发区域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未采取防护措施(如护栏、围挡),管理方可能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承担补充责任;反之,若已充分履行警示、防护义务,則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针对此类野外水域安全事故,剑盾法律网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监护人带未成年人外出时,需提前预判风险,避开江河、水库等危险区域,切实履行看管义务;二是加强未成年人安全与应急教育,普及 “科学施救” 知识,避免因盲目救援扩大伤亡;三是相关部门应加强野外危险水域的管理,增设警示标识与防护设施,定期开展安全巡查,从源头减少事故发生。
剑盾法律网强调,这起悲剧为公众敲响警钟:未成年人监护无小事,户外安全需时刻警惕。唯有监护人尽到责任、公众增强安全意识,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切实守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
(剑盾法律网编辑部)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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