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一批由社会力量举办、定位高端的新型民办高校迅速崛起。福耀科技大学、宁波东方理工大学等新兴院校在首次本科招生中,录取分数线便逼近甚至超过部分传统“985”“211”高校,引发广泛关注。然而,一些取得优异高考成绩的学生选择进入此类民办高校,却在网络上遭遇质疑与嘲讽,被冠以“脑子进水”“浪费分数”等标签。这一现象不仅折射出公众对教育价值的认知分歧,更触及一个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学生及其家庭的教育选择权是否应当受到社会舆论或外部力量的干预?这种选择自由的边界又在哪里?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款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宪法地位。而《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意味着,无论考生选择哪一类高校,只要其符合招生条件并被正式录取,就应当享有与其他高校学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机会。换言之,高分考生选择民办高校,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反而正是行使宪法赋予的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
更重要的是,《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这为社会资本办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意味着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同等合法性。尽管在资源分配、社会认可度等方面仍存在差距,但从法理上讲,民办高校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学位授予受国家承认。因此,仅因学校性质为民办便否定其教育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性歧视,违背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在此背景下,公众对高分考生选择民办高校的质疑,实际上已超出合理讨论范畴,演变为对个体教育选择权的不当干涉。虽然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当网络言论以“脑子进水”“父母不负责任”等带有明显贬损意味的词汇攻击考生及其家庭时,已涉嫌构成名誉侵权。尤其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今天,此类言论极易对青少年心理造成伤害,甚至影响其未来成长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选择权不仅是学生个人的权利,也是家庭教育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同时,法律并未限制家长在子女完成基础教育后协助其进行高等教育选择的自由。小乔在高考后与家人共同研究各高校培养模式、师资配置、国际交流政策,并基于“本硕博贯通”“一人一方案”等特色作出决策,正是家庭教育理性参与的典范。这种基于充分知情基础上的自主选择,理应受到法律尊重与社会包容。
当然,也有人担忧民办高校办学历史短、质量尚待检验,担心学生“踩坑”。这种顾虑虽有一定现实依据,但不能成为否定选择自由的理由。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理念,成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判断做出消费决策,即便该决策在他人看来“不划算”。高等教育本质上也是一种教育服务的选择,学生和家庭作为“教育消费者”,有权依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培养方案、师资力量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只要高校依法依规招生、信息公开透明,学生自愿报考,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从制度建设角度看,当前亟需完善的是对新型高校的监管机制,而非限制学生选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这意味着,政府的责任在于确保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规范运行,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引导或限制学生流向。唯有建立科学、动态的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第三方认证结果,才能真正帮助考生做出理性判断,而非依赖“名校标签”进行粗暴分类。
综上所述,高分考生选择新兴民办高校,既不违法,也不违背教育规律,反而是我国教育多元化发展进程中的积极信号。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和自主选择权,社会应当以更加包容的态度看待不同的教育路径。真正的教育公平,不是让所有人都走同一条路,而是让每一条路都有人敢走、能走、走得通。当我们在讨论“该不该上名校”时,更应反思:我们是否已经为“非主流选择”创造了足够的制度空间与社会宽容?
未来,随着人工智能、跨学科融合等趋势加速,传统高校的标准化培养模式或将面临更大挑战。那些敢于尝试新型教育体制的学生,或许正是推动中国高等教育变革的先锋力量。法律的作用,不是为选择设限,而是为自由护航。唯有尊重选择、保障权利、完善监管,才能构建一个真正多元、开放、有活力的现代教育体系。(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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