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甘肃民生热点
遗嘱公证中,公证处应提供公证书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5-07-10 23:02:43
来源:
浏览:
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责编: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上一篇:变更执行法院的书面申请应记载的内容
下一篇:不能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
相关新闻
2025-07-21
金融精准发力提升高质量发展成色——中国经济年中观察之五
2025-07-16
老旧小区改造焕新颜,居民幸福指数再升级
2025-07-15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维护法律权威的最后防线
2025-07-15
创新双轮驱动:粤黔协作赋能供销社助“黔货出山”再提速
2025-07-14
城市更新:民生改善的新引擎
2025-07-13
劳动争议热点问题权威解读:劳动合同与工伤赔偿
2025-07-13
灵水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吴金矿已请求再审并期盼公正裁判
2025-07-12
综述|推动文明交流互鉴 促进世界繁荣发展——亚欧多国人士热议全球文明倡议
2025-07-12
十年前和朋友借了三万元,现在还没钱还,应该怎么办?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025-07-10
我国监事会及监事所享有的职权
2025-07-10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要求
2025-07-10
向铁路索赔时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