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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岗位存废之争 法律责任与制度合规

发布时间:2025-08-24 17:20:26 来源:剑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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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可以取消吗?” 这一 “灵魂拷问” 背后,是中小学教育管理模式的变革探索 —— 浙江宁波鄞州区逐步取消班主任、推行德育导师制,北京十一学校因走班制废除班主任岗位,而多数学校仍面临 “班主任无人愿当却不可或缺” 的困境。这场争议绝非单纯的教育模式选择,更涉及《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框架下的责任划分、制度合规问题。剑盾法律网聚焦此案,解析班主任的法定定位、改革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 “责任刚性衔接” 的合规路径,确保教育管理变革不偏离法律轨道。

班主任岗位存废之争 法律责任与制度合规(图1)

争议核心:班主任的法定职责与改革实践的碰撞

班主任岗位的存废,本质是 “法定责任是否可替代” 的问题。从法律与实践双重维度看,当前争议主要集中在三点:

一、班主任的法定职责:并非 “学校自主设定” 的岗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 8 条,教师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等义务。而《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进一步明确,班主任是 “班级德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学生思想引导、学业指导、心理辅导、安全管理、家校沟通等核心职责。

剑盾法律网解读,班主任的职责并非学校 “自主增设”,而是法律赋予学校教育责任的 “具体执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5 条规定,学校应当 “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班主任正是这一制度的 “落地者”—— 无论是学生课间安全、心理危机干预,还是异常行为预警,班主任的角色都具有法律层面的 “不可替代性”,除非有其他主体明确承接这些法定职责。

二、各地改革的实践探索与法律边界

当前两类改革模式引发关注,其合规性需结合法律逐一剖析:

宁波鄞州模式:导师制分解班主任职责

鄞州区将班级管理责任分为教学、德育、生活三类,由三位导师承接,任课教师全员参与。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模式并非 “取消责任”,而是 “责任分解”,需满足两项合规要求:一是每一项班主任的法定职责(如德育、安全)都有明确导师承接,无责任真空;二是导师需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学校需提供培训(《教师法》第 19 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若仅取消班主任岗位,却未明确导师的安全管理、家校沟通责任,一旦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根据《民法典》第 1199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损害),学校可能因 “管理失职” 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十一学校模式:走班制下取消班主任

该校因 “选课走班制” 取消固定班级与班主任,代之以全员导师制。从法律层面,这种改革的合规前提是 “教学组织形式变化导致岗位无法存在”,但需注意:走班制下学生仍需固定的安全责任人,导师需承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7 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的义务。若导师仅负责学业指导,忽视学生心理、安全问题,学校仍需担责。此外,该校改革初衷是缓解师生矛盾,但需确保导师的考核标准符合《教师法》第 22 条(教师考核内容包括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避免因 “宽松管理” 弱化对教师德育责任的考核。

三、班主任 “无人愿当” 的法律诱因

材料显示,班主任岗位因 “压力大、责任重、待遇不匹配” 遇冷,这一现象背后存在法律保障的缺失:

工作量与待遇不匹配:《教师法》第 25 条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但未明确班主任额外工作量的报酬标准。若学校仅口头要求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却不按《劳动法》补充支付加班费或津贴,可能构成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教师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责任过重与风险无保障:学生出现心理问题、安全事故时,班主任往往首当其冲被追责,但《教师法》第 37 条仅规定教师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需受处分,未明确 “非故意失职” 的责任边界。这种 “高风险、低保障” 的现状,导致教师不愿承担班主任工作,本质是法律层面 “权责利不对等” 的体现。

法律解析:班主任存废中的三大核心风险

剑盾法律网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梳理出班主任岗位存废过程中需警惕的法律风险:

一、责任真空风险:违反 “法定职责不可免除” 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7 条明确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班主任是该制度的具体执行者。若学校简单取消班主任岗位,却未通过导师制等方式明确责任主体,会导致 “德育、安全、心理辅导” 等法定职责无人承接,构成 “未履行保护义务”。例如,某中学取消班主任后,导师未及时发现学生抑郁倾向导致自残,家长依据《民法典》第 1200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损害)起诉学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 20 万元,理由是 “未落实专人负责学生心理健康监测,属于管理失职”。

二、教师权益受损风险:突破《劳动法》《教师法》底线

部分学校为推行导师制,强迫任课教师承担额外的德育、管理工作,却不增加待遇或提供培训,可能违反两项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 31 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若教师正常教学外,还需承担原班主任的家校沟通、报表填报等工作,超出 “劳动定额”,学校需支付加班费。

《教师法》第 7 条:教师享有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的权利。若学校以 “全员育人” 为由,扣除教师绩效工资逼迫其承担导师职责,属于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教师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师法》第 39 条)。

三、改革方案违法风险:未经审核突破现行制度

部分地区未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自行取消班主任岗位,可能违反《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第 14 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领导、班主任为主、全员参与的领导管理体制” 的规定。根据《教育法》第 28 条,学校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的前提是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若改革方案突破 “班主任为主” 的法定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可责令整改(《教育法》第 75 条)。例如,某县中学擅自取消班主任,被当地教育局通报批评,要求恢复岗位并制定衔接方案。

行业洞察:班主任与导师制衔接的法律解决方案

要破解班主任岗位存废之争,需从法律层面构建 “责任刚性衔接、权益充分保障” 的制度体系。剑盾法律网联合教育法律专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一、出台《中小学班主任与导师制衔接办法》,明确法律边界

建议教育部牵头制定专项办法,核心内容包括:

职责划分清单:明确班主任制下 “德育、安全、家校沟通、班级管理” 四大核心职责,以及导师制下 “教学指导、个性化德育、心理辅导” 的具体范围,避免交叉或真空。例如,规定 “学生安全事故第一时间报告由导师负责,家校沟通由首席导师统筹”。

改革审核程序:要求地方学校推行取消班主任或导师制改革前,需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交 “方案说明书 + 责任清单 + 待遇保障措施”,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确保改革不偏离法律框架。

责任追究标准:区分 “故意失职” 与 “非故意疏漏” 的责任边界,例如,导师因未参加心理健康培训导致漏判学生危机,属于 “学校培训失职”,主要责任在学校;若导师明知学生有自残倾向却未报告,属于 “个人失职”,需按《教师法》处分。

二、完善班主任与导师的权益保障机制

待遇法定化:在《教师法》修订中明确 “班主任津贴不低于基本工资的 20%,导师承担额外职责的,津贴不低于班主任津贴的 50%”,确保工作量与待遇匹配;

风险保障:建立 “中小学教师职业责任保险”,由学校统一投保,若教师因履行班主任或导师职责被起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降低教师个人风险;

培训强制化:要求学校每年为班主任、导师提供不少于 40 课时的 “德育、心理、安全管理” 培训,培训记录纳入教师考核,未达标者不得承担相关职责(依据《教师法》第 19 条)。

三、建立改革效果的法律评估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需对各地改革方案开展年度评估,重点核查:

责任落实情况:随机抽查学生,确认是否知晓自己的导师及责任范围;

权益保障情况:调研教师,查看班主任津贴、导师津贴是否足额发放;

学生保护情况:统计改革后学生安全事故、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评估是否优于改革前。

对评估不合格的地区,责令暂停改革并整改,确保法律规定的 “育人责任” 落到实处。

操作指南:不同主体的 “制度合规手册”

结合法律规定与改革实践,剑盾法律网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一、教育行政部门:改革审核与监管的 “三步法”

方案审核:收到学校改革申请后,7 个工作日内核查 “责任清单是否覆盖班主任法定职责、待遇保障是否符合《教师法》、培训计划是否落实”,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过程监管:每季度开展 “责任落实抽查”,通过访谈学生、查看教师工作记录,确认无责任真空;

纠纷调解:设立 “教师权益与学生保护调解专线”,及时处理教师因承担班主任 / 导师职责引发的薪酬纠纷,或家长因责任不清导致的投诉。

二、学校:推行改革的 “四项核心操作”

制定责任清单:以书面形式明确每位导师的 “德育内容(如每月 1 次谈心)、安全职责(如每日考勤核查)、家校沟通频率(如每月 1 次家长会)”,并与导师签订《岗位责任书》;

明确待遇标准:在学校章程中写明 “班主任津贴标准、导师津贴标准”,并公示发放流程,避免暗箱操作;

开展全员培训:改革前组织教师参加 “德育方法、心理辅导、应急处理” 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导师;

保留集体教育:取消班主任后,通过 “年级活动、兴趣社团” 等形式替代班集体教育,符合《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 “集体主义教育” 的要求,避免德育功能缺失。

三、教师:权益维护与职责履行的 “注意事项”

明确自身义务:担任班主任或导师前,索要学校出具的《职责说明书》,确认工作量与待遇,避免 “义务不清”;

留存工作证据:记录与学生的谈心记录、家校沟通截图、培训证书等,若被追责可证明已履行职责;

维护合法权益:若学校强迫承担额外工作却不支付津贴,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足额支付报酬。

剑盾法律网认为,班主任岗位的存废并非 “非此即彼” 的选择,而是法律责任的 “重新分配”—— 无论采用何种制度,都需坚守 “法定职责不免除、教师权益有保障、学生保护无真空” 的底线。宁波鄞州、北京十一学校的改革探索值得肯定,但需在法律框架内完善细节,避免因 “创新” 忽视合规性。期待未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让班主任与导师制实现无缝衔接,既减轻教师负担,又保障学生权益,推动中小学教育管理在合规轨道上健康发展。

(剑盾法律网总编室)


责编:刘语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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