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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恶势力案改判无罪 3 年,多人犯罪记录仍在

发布时间:2025-08-22 11:59:42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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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无罪都三年了,怎么还有犯罪记录?” 前不久,黑龙江黑河市居民席志丽因户籍建档需求查询无犯罪记录时,竟发现自己仍被登记为 “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 这是 2018 年该案一审的判决结果,而 2022 年 1 月,包括席志丽在内的 13 名 “恶势力团伙” 成员已被全员改判无罪。澎湃新闻调查发现,除席志丽外,梁成龙、辛洪波等多人的犯罪记录也未删除,无罪判决与犯罪记录 “并行” 的怪象,让当事人在就业、户籍办理等方面遭遇阻碍。剑盾法律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等法规,解读该事件中的法律违法性与维权路径。

事件脉络:从 “恶势力团伙” 到全员无罪,记录却未 “清零”

这起纠纷源于 2018 年的一起 “恶势力犯罪” 案件。当年 5 月,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其亲属、员工共 13 人被认定为 “恶势力团伙成员”,被控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多项罪名。2018 年 11 月,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一审判决 13 人全部有罪,其中席志丽因 “虚假诉讼罪” 获刑 5 年 6 个月,梁成龙因多项罪名合并获刑 11 年 6 个月,辛洪波、刘百成、梁淑玲等也分别获刑 1 年 8 个月至 2 年 8 个月不等。

此后,被告人持续上诉、申诉,案件历经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最终在 2021 年由黑龙江高院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再审。2022 年 1 月 26 日,龙凤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 “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为由,改判 13 名被告人全员无罪。此后,13 人陆续获得国家赔偿,本以为案件尘埃落定,却未料三年后,犯罪记录仍未消除。

从当事人提供的 “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可见,席志丽、梁成龙的记录仍保留着一审判决内容;辛洪波、刘百成、梁淑玲的通知书虽未载明具体刑期,却仍以 “有犯罪记录” 为由拒绝出具无犯罪证明。席志丽的儿子梁金龙表示,多名当事人因这份 “错误记录” 无法正常办理户籍建档、部分工作岗位应聘也因 “有犯罪记录” 被拒,“明明已经无罪了,却还要背着‘案底’生活”。

法律解读:无罪判决生效后,犯罪记录必须依法删除

剑盾法律网指出,改判无罪后犯罪记录未删除,已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核心违法点集中在 “犯罪记录的法定效力”“公安机关的记录更新义务”“当事人的名誉权保障” 三个层面。

依据一:无罪判决生效即否定犯罪记录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剑盾法律网解读,龙凤区法院 2022 年作出的 “全员无罪” 判决已生效,意味着 13 名当事人自始至终不存在 “犯罪事实”,2018 年一审的有罪判决已被完全推翻,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而犯罪记录是对 “曾被追究刑事责任” 的登记,当无罪判决生效后,原有罪判决对应的 “犯罪记录” 即丧失合法性,必须依法删除,否则就是对 “无罪推定” 原则的违背。

依据二:公安机关负有删除错误记录的法定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六条,“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同时,该规定第十条明确,“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剑盾法律网进一步解析,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会依法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案件侦查机关(如黑河市公安局),侦查机关需根据无罪判决更新犯罪记录系统 —— 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而非 “可做可不做” 的选项。此次事件中,三年过去记录仍未删除,要么是法院未及时送达生效判决,要么是公安机关未履行记录更新义务,无论哪种情况,都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三:错误记录侵犯当事人名誉权与发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剑盾法律网指出,犯罪记录具有强烈的负面评价属性,错误保留已被推翻的犯罪记录,会导致当事人被社会公众误解为 “有犯罪前科”,进而影响其就业、婚恋、社会评价,属于典型的 “以错误信息侵害名誉权”。此外,《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虽然未直接提及 “犯罪记录”,但实践中,错误的犯罪记录会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 “合理理由”,变相剥夺当事人的平等就业权,这也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的 “公平就业” 原则。

剑盾法律网支招:三步维权,推动错误记录依法删除

针对当事人面临的 “无罪却有案底” 困境,剑盾法律网结合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提供 “固定证据 — 明确责任 — 依法追责” 的三步维权指引,帮助其尽快消除错误记录。

第一步:固定无罪判决与错误记录证据

当事人需先收集两类核心证据:1. 大庆市龙凤区法院 2022 年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无罪判决),需确认判决书已生效(可向法院申请出具《生效证明》);2. 公安机关出具的 “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政务小程序查询截图等,证明错误记录确实存在。同时,可收集因错误记录遭受损失的证据,如就业单位的拒绝录用通知、户籍办理受阻的书面回复等,为后续主张赔偿做准备。

第二步:向责任机关申请删除,明确沟通路径

根据 “谁办案、谁负责” 的原则,当事人可按以下路径申请删除记录:1. 向作出无罪判决的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提交《协助消除错误犯罪记录申请书》,要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黑河市公安局(原侦查机关)及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2. 持无罪判决书、生效证明,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删除记录,要求派出所出具《犯罪记录删除确认书》;3. 若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拒绝处理,可向上级公安机关(如黑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提交证据说明情况,要求上级机关责令下级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步:行政救济无果,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若通过行政复议仍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 为由,向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未依法删除错误犯罪记录的行为。诉讼中,需提交无罪判决书、申请删除记录的书面材料、公安机关的拒绝证明等证据,主张两项诉求:一是判令公安机关限期删除错误犯罪记录;二是若因错误记录造成经济损失(如失业、误工)或精神损害,可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此外,剑盾法律网特别提醒,当事人可同步向黑河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检察院若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不作为,可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安机关整改,通过 “行政 + 司法 + 检察” 多渠道联动,加快错误记录删除进程。

无罪判决不仅是对当事人 “无犯罪事实” 的法律确认,更应成为消除一切错误负面记录的依据。黑龙江这起 “无罪却有案底” 事件,暴露了司法判决与行政记录更新之间的衔接漏洞,也提醒相关部门:司法公正不仅要体现在 “判得对”,更要落实到 “执行到位”。期待有关机关能尽快纠正错误,删除当事人的无效犯罪记录,让 “无罪者无案底” 的法治原则真正落地,还当事人一个公平的社会身份与生活环境。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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