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综合新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综合新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购买期房的买房人为了保障将来实现房屋的所有权,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香港民生热点
购买期房的买房人为了保障将来实现房屋的所有权,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25-07-10 21:21:15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现如今,购买期房的人很多,但由于房屋尚未建好,因此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以购房人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这就给开发商提供一房二卖,择价高而卖的机会。有什么办法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呢?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就可以很好维护买受人的权利。预告登记,是指买受人先将他今后获得某项物权的请求权进行预先登记,以阻止出卖人处分该物权,并保证今后能获得该物权的一种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他登记的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以确保将来某个时刻取得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预告登记不限于房屋买卖,他也适用于其它不动产物权的交易。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无论如何预告登记的内容并非物权,而是针对某物权的请求权的登记,光凭预告登记买受人并不能获得物权,若权利人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后一直不申请登记,该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物权法》第20条同时规定,一旦债权消灭(如当事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等情况)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申请登记,否则登记失效。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答卷】我国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持续改善提升
第一观察|胜利纪念日外交,向世界传递信心和力量
李强同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会谈
习近平会见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
尊师重教与法同行 警社联动“护苗”成长
胜利日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同亿万人民共筑新的家国记忆
稻田里的“开学第一课” 将法治种子播种在学生心田
从胜利阅兵看中国法治:以史为鉴、以法护和平、以治促复兴
今日关注
法治筑盾平安中国:公安部披露 “十四五” 安全治理成果
校长拦截教师节商业礼品 法治视角看教育纯粹性守护
纱布留体内 11 年致九级伤残 医院被判赔 39 万
智慧司法
破获 16 年拐案:科技助力寻亲与法律守护力量
房产中介售万条信息落网 法治破个人信息贩卖链
高铁车厢吸烟被铐 违法代价需警惕
信用卡三年减 9200 万张 法律视角解权益痛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