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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关于难民身份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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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关于难民身份的取得
2025-07-10 2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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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难民身份的条件有三个
1、栖身于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此条件要求有国际的人必须栖身于其国籍国之外,即在外国领土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范围;无国籍人必须栖身于其经常居住国之外。满足此条件者才可以具有难民身份。
2、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和不能或不愿返回经常居住国。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是指由于有国籍人的国籍国内发生了迫害他们的事情,本国已不保护他们,或者他们由于畏惧迫害或其他理由而不愿受本国保护。如1994年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政府支持对图西族人的大屠杀,使数百万人失去了政府的保护而成为难民。不能或不愿返回经常居住国是指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国发生了迫害他们的事情,使他们逃离,并且该国不再接受他们,或者由于他们畏惧迫害等原因不愿意再返回该国。
3、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畏惧迫害是指个人思想上或心理上存在惧怕或恐惧一种对他们的侵害或迫害。畏惧迫害的正当理由是指个人畏惧迫害的产生是由于他们的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持有某种政治见解。
二、不属于排除条款规定的人。个人取得难民身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但并非具备这些条件者都可以取得难民身份,因为公约和议定书还规定了排除条款。
1、已得到联合国保护的人。这是指已从联合国难民署以外的联合国机关或机构获得保护或援助的人。因为他们既然已经得到联合国机构的保护,就不应再获得其他国际保护。若是如此,就会造成国际上不必要的重叠保护,这不是公约和议定书的初衷和宗旨。此项排除旨在使特定的难民保护问题继续得到单独解决。
2、被认为无须保护的人。这是指被居住地国家的主管当局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因为他们已经在该国居住并享受等同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或该国国民通常享有的大多数权利,故无须再获得一般难民享有的保护和援助。
3、被认为不得保护的人。这是指被确认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包括犯有国际文件中已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类罪的人;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以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过严重的非政治罪行的人;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定为有罪的人。例如,实施灭绝种族行为或其他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额行为并确认为犯罪的人。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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