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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5-07-10 21: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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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责编: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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