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三种情形,阶段性缓缴时限可往后延续。
一是已在系统中标注为“免申即享”且7月已缴费的参保单位,可从8月起至10月止享受缓缴;
二是7月至9月内,新成立的单位申请办理缓缴后可享受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且缓缴结束期不超过2022年11月;
三是7月至9月内,未在缓缴划定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参保单位,书面承诺后可享受。享受时限参照第二种情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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