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宣布废止。劳办发〔1995〕150号的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替代。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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