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广西民生热点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
2025-07-10 22:44:14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7、222、223、224、226、235条之规定,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正当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即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若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即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义务,即未经出租人同意,禁止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不得随意转租租赁物的义务,即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支付租金的义务,即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若双方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六)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即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今日关注
美团年底取消骑手超时罚款 法律解读权益保障
暑假订酒店遇价差浮动 法律解读与避坑指南
上合组织天津峰会启幕 法治合作成发展新引擎
班主任岗位存废之争 法律责任与制度合规
AI 语音仿冒亲友诈骗:法律定性与全民防范策略
马云草原推生态项目:法律如何护航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