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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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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2025-07-10 22: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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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仅限于被告,不包括原告和第三人。
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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