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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人应报告财产具体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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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人应报告财产具体内容的规定
2025-07-10 22: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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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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