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广西民生热点
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2025-07-10 22:57:10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今日关注
内地男子用水下推进器偷渡澳门获刑 4 个月
美团年底取消骑手超时罚款 法律解读权益保障
暑假订酒店遇价差浮动 法律解读与避坑指南
上合组织天津峰会启幕 法治合作成发展新引擎
班主任岗位存废之争 法律责任与制度合规
AI 语音仿冒亲友诈骗:法律定性与全民防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