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执行费用的情形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广西民生热点
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执行费用的情形
2025-07-10 23:00:24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执行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计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今日关注
内地男子用水下推进器偷渡澳门获刑 4 个月
美团年底取消骑手超时罚款 法律解读权益保障
暑假订酒店遇价差浮动 法律解读与避坑指南
上合组织天津峰会启幕 法治合作成发展新引擎
班主任岗位存废之争 法律责任与制度合规
AI 语音仿冒亲友诈骗:法律定性与全民防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