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微犯罪案件比例、轻刑率明显上升,轻罪时代已经来临。
以笔者所在的河北省衡水市为例,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效裁判案件6632件9527人,其中一审生效裁判案件6180件8524人,涉轻罪7200人,占总人数的84.47%。值得关注的是,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及适用缓刑1692人,占一审生效裁判人数的近两成,帮信罪已成为轻微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在轻微犯罪案件激增的背景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亟待建立,以应对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
近年来,“一人犯罪影响三代”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讨论,这反映了犯罪附随后果的过度影响。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再就业困难,难以获得谋生机会;相关民事权利被剥夺,受到各种资格限制和差别化对待;其近亲属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间接影响。这不仅违背罪责自负的法治原则,也加剧了社会对犯罪行为人的歧视与排斥,不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探索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目前还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首先,对于轻微犯罪的界定模糊。当前,我国对何种犯罪属于“轻微”范畴缺乏清晰、统一的界定标准,仅以法定刑或缓刑作为判断依据显然过于单一,除此之外还应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主客观因素。其次,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实践看,相关封存程序存在漏洞:告知不充分,导致轻微犯罪人对封存制度了解不足,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撤回机制不健全,裁判文书一旦上网便难以撤回,给轻微犯罪人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隐私保护不足,裁判文书上网可能泄露轻微犯罪人的个人隐私,增加其被社会排斥的风险。最后,监督机制也存在诸多不足,如对于封存后的犯罪记录如何进行管理和查询,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制度执行效果难以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完善。首先,要采取“加法”与“减法”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轻微犯罪的界定标准。“加法”即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界定为轻微犯罪,这有助于减轻附随后果,促进犯罪行为人顺利回归社会。“减法”则是要排除累犯、惯犯,即使犯罪人情节轻微,也不适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犯罪类型,也应排除在封存范围之外。
其次,要完善封存程序。如完善告知程序,确保犯罪人在裁判文书上网前充分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建立申请和审查程序,由法院对案件当事人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完善撤回机制,明确上网裁判文书撤回的适用情形和程序;加强隐私保护,要求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对封存情况予以保密。
最后,要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制度落地落实。推动司法机关就轻微犯罪信息记录、流转、封存、查询的衔接问题建立更有效的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机制,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与此同时,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系统,实现犯罪记录的电子化管理和监督。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公、检、法、司等多部门协同推进,通过科学界定、程序保障和监督强化,促进犯罪行为人顺利回归社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不仅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应当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作者系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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