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滑倒早产,救护车 1 小时才到,醉驾送医被查却判无罪”—— 近日,建筑工人赵赫阳的特殊案件引发关注。鲁中晨报披露,赵赫阳因妻子突发早产、紧急情况下醉驾送医,虽被交警拦截,最终法院以 “紧急避险” 为由判决其免受刑罚。剑盾法律网结合案件细节与《刑法》规定,拆解 “紧急避险” 的法律认定逻辑,为公众解析此类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边界。
一、案件始末:生死关头的 “违法” 抉择
春节前夕,赵赫阳与妻子在工地宿舍小酌时,妻子不慎滑倒后出现早产症状。彼时工友已全部返乡,赵赫阳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却被告知救护车需 1 小时后才能抵达。考虑到早产可能危及母子生命,赵赫阳来不及等待,冒险驾驶机动车送妻子前往医院,途中因酒精含量超标被交警查获。
警方了解到情况紧急,立即协调救护车接力救援,最终赵赫阳的妻子顺利生产,母子平安。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赵赫阳的行为已构成 “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 “紧急避险” 辩护,主张赵赫阳的行为是为保护妻子生命权,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实施,应免除刑事责任,这一观点最终得到法院认可。
二、法律拆解:“紧急避险” 的五大认定要件
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一条关于 “紧急避险” 的规定。剑盾法律网解析,紧急避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五大严格条件,而赵赫阳的行为恰好完全契合:
其一,现实危险客观存在。妻子滑倒后早产症状明显,生命健康面临直接威胁,并非赵赫阳主观臆想的风险,符合 “现实危险” 的要件;其二,危险正在发生。早产症状已出现,若不及时送医,可能导致胎儿窒息、产妇大出血等严重后果,危险处于持续状态,无拖延余地;其三,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当时工友不在、救护车无法及时抵达,赵赫阳无其他交通工具可选,醉驾送医是唯一能快速挽救母子生命的方式,属于 “不得已” 的选择;其四,具备避险意识。赵赫阳的目的明确是 “送妻子就医”,而非借紧急情况故意违法,主观上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善意;其五,未超过必要限度。赵赫阳醉驾送医的行为虽违反交通法规,但仅为快速抵达医院,未造成其他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保护的 “母子生命权” 远重于被损害的 “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符合 “避险限度” 要求。
剑盾法律网强调,正是这五大要件全部成立,法院才最终认定赵赫阳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司法实践中,“紧急避险” 的认定极为严格,需排除 “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避险”“避险行为造成额外重大损害” 等情形,赵赫阳的案件属于 “保护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益” 的典型特例。
三、司法考量:人性化与法治化的平衡
为何日常执法中交警对 “紧急避险” 认定极为慎重,而此案却能获得法院支持?剑盾法律网分析,这背后体现了司法对 “法益权衡” 的精准把握 —— 根据《刑法》原理,当两种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无法同时保护时,应优先保护价值更高的权益。在本案中,“母子生命权” 属于最高位阶的法益,而 “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虽受法律保护,但在紧急情况下可适度让步。
同时,法院的判决也并非对 “醉驾” 行为的纵容。剑盾法律网指出,法院在审理时特别核查了 “是否存在其他避险途径”,确认赵赫阳确实无其他选择后才作出无罪判决。这也解释了为何日常执法中交警对 “紧急避险” 认定从严:多数声称 “紧急” 的情形,实际存在等待救援、求助他人等合法替代方案,若轻易认定紧急避险,可能导致 “借紧急之名违法” 的滥用。
四、公众提示:紧急情况的正确应对方式
尽管赵赫阳的案件以 “无罪” 告终,但剑盾法律网特别提醒,此类情形属于 “极个别特例”,公众切勿效仿。根据警方与法院的建议,遇到类似紧急情况时,应优先采取合法途径:
首先,第一时间向专业力量求助。拨打 120 急救电话、110 报警电话时,清晰说明地址、险情程度,警方或急救部门可能协调附近资源加速救援,如本案中交警及时协调救护车接力;其次,尽量避免自行实施可能违法的行为。若确实存在交通工具需求,可尝试联系附近居民、志愿者,或请求警方提供协助,而非直接选择 “违法避险”;最后,保留紧急情况的证据。如就医记录、急救电话通话记录、现场照片等,若后续涉及法律争议,这些材料将成为证明 “紧急避险” 的关键依据。
剑盾法律网强调,赵赫阳的案件是司法 “法理” 与 “情理” 结合的典型案例,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但这一判决不应被解读为 “违法可因紧急情况免责”,只有在 “生命安全面临直接威胁、无其他合法选择” 的极端情形下,紧急避险才可能成立,公众仍需牢记:遵守法律是保障自身与他人权益的首要前提。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