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2 日凌晨 3 时许,川青铁路尖扎黄河特大桥施工过程中突发绳索断裂事故,16 名作业人员(15 名施工工人、1 名现场负责人)陷入险境。截至当日 9 时,事故已造成 7 人遇难、9 人失联,救援工作仍在紧急开展。这座被誉为 “世界跨度最大双线铁路连续钢桁拱桥” 的重点工程,瞬间沦为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此次事故不仅牵动着公众对伤亡人员的关切,更涉及施工安全责任、伤亡赔偿、事故调查等多重法律问题。剑盾法律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解读事故背后的法律责任与权益保障路径。
事故概况:重点工程突发意外,伤亡情况牵动人心
据公开信息,尖扎黄河特大桥位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与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交界处,是川青铁路的关键控制性工程,也是我国首座跨越黄河的铁路钢桁拱桥,计划于 2025 年 8 月实现合龙,此前已于 6 月 14 日完成吊索塔架封顶。事故发生时,16 名作业人员正处于桥面施工关键环节,因施工绳索断裂导致坠落或被困,目前救援力量已投入现场,具体失联人员搜救及事故原因排查仍在进行中。
从工程性质来看,该大桥属于 “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其施工安全不仅关乎工程进度,更直接涉及作业人员的生命权。剑盾法律网指出,此类重大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严格的法律规范,绳索断裂作为典型的 “设备或防护措施失效” 事故,往往与安全检查不到位、操作流程不规范或设备维护缺失有关,背后可能隐藏着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需在救援结束后依法展开全面调查。
法律解读:三重责任需厘清,安全合规是底线
剑盾法律网从 “安全生产责任”“伤亡人员权益保障”“事故调查与追责” 三个维度,结合相关法规剖析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明确各方主体的义务与责任边界。
责任一:施工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需承担首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该法第二十九条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剑盾法律网解读,尖扎黄河特大桥作为技术难度高、施工风险大的特大型桥梁工程,施工方(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建立更严格的安全管控体系:施工绳索作为核心承重设备,需定期进行荷载测试、磨损检查及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上岗前需接受专项安全培训,掌握高空作业、应急避险等技能;现场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时监督施工流程。若事故调查发现施工方存在 “未定期检查绳索安全性能”“未落实高空作业防护措施”“安全培训不到位” 等问题,即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可能面临罚款、撤职甚至有期徒刑的处罚。
责任二:伤亡人员权益保障,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并行
对于事故中的遇难及失联人员,其家属的权益保障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民事法律规定执行。剑盾法律网指出,施工人员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均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遇难人员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2025 年该标准预计超 100 万元)。
失联人员处理:若失联人员最终被确认死亡,其家属可按工亡待遇主张赔偿;若暂时无法确认状态,施工单位需先行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待事故调查结论出具后,依法补足相关待遇。
民事赔偿补充:若事故系施工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如明知绳索存在安全隐患仍强制施工),家属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的规定,向施工方主张额外的民事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处理事故的交通费及误工费等。
剑盾法律网特别提醒,若施工单位未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需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不得因 “未参保” 拒绝赔偿;家属可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三:事故调查需依法展开,追责与整改同步推进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此次事故造成 7 人遇难、9 人失联,属于 “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需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成员包括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监管、公安、工会等部门。剑盾法律网解读,事故调查需重点查明以下内容:
直接原因:施工绳索断裂的具体技术原因(如材质缺陷、磨损超标、荷载超限等),是否存在设备质量问题或维护不当;
间接原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督是否到位,建设单位(铁路部门)是否履行了安全监管义务,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行为;
责任认定:明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领导责任。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需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需由相关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及行业内其他企业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剑盾法律网支招:多方主体的法律应对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的安全生产漏洞,剑盾法律网分别为事故家属、施工单位及监管部门提供法律指引,推动事故依法处理及行业安全整改。
对事故家属:依法主张权益,留存证据是关键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向施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事故证明(如警方或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材料)等证据;若施工单位拒绝配合,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协商与维权并行:可先与施工单位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明确工伤保险待遇及额外民事赔偿的具体金额;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法权益。
关注事故调查进展: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发布会等渠道了解事故调查进度,若对调查结论中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确保责任追究公正到位。
对施工及建设单位:主动担责,配合调查与整改
全力配合救援与调查:优先保障救援工作开展,提供事故现场图纸、设备采购及维护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等资料,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先行保障家属权益:及时向遇难人员家属支付丧葬费用,为失联人员家属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主动沟通赔偿方案,避免激化矛盾;未参保的单位需立即筹备资金,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足额支付。
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以此次事故为警示,对在建工程的设备、流程、人员培训进行全面自查,尤其是高空作业、起重吊装等高危环节,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限期整改,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对监管部门:强化监管问责,推动行业合规
严格事故调查与追责:确保事故调查组独立、公正开展工作,深挖事故背后的制度漏洞与腐败问题(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导致不合格设备入场),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及个人 “零容忍”,公开追责结果以儆效尤。
开展行业专项整治:针对铁路桥梁、高层建筑等高危工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设备安全、人员培训、应急管理等环节,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完善安全监管机制:推动建立 “施工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安全记录与项目招投标、资质升级挂钩;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严肃查处 “监理失职” 行为,确保监管链条无死角。
川青铁路尖扎黄河特大桥事故的 7 条生命与 9 名失联人员,为安全生产敲响了沉重的警钟。法律不仅是事后追责的工具,更应成为事前防范的准则 —— 唯有施工单位严守安全底线、监管部门强化监督、从业人员增强防护意识,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期待此次事故能推动铁路建设行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 “平安上岗、安全归家”,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法律赋予的基本保障。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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