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香港民生热点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5-07-10 21:29:25 来源: 浏览:
【字体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责编:张鹏程

  • 顶部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