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是野猪,扣下扳机却发现是同伴……” 近日,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狩猎误杀案件,被告人游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该案中,游某与被害人路某相约持猎枪进山猎野猪,分头行动后,游某误将路某当作猎物射杀,引发社会对 “过失犯罪认定”“非法持枪风险”“缓刑适用条件” 的关注。剑盾法律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规,解读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警示意义。
案件还原:狩猎途中的致命误判,25 米外的一枪悲剧
根据远安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的一个夜晚,游某与路某通过电话约定,当晚前往远安县山林狩猎野猪。两人携带猎枪抵达目标区域后,先沿河谷同行约两公里,随后游某沿便道上山,路某继续沿河谷前行;20 分钟后路某与游某会合,行至两座山交界处时,路某提出独自前往 “大岩屋” 附近狩猎,游某则在原地蹲守。
当晚 11 时许,游某听到山林中有 “类似野猪跑动的声音”,立即给猎枪装弹上膛,用头灯照射声源处,发现一头野猪跑过,遂朝野猪方向瞄准击发。射击后,游某先在山林窄处守候,后返回开枪位置检查猎物,未发现击中痕迹便下山。此后,游某多次拨打路某电话,却听到手机铃声从山林中传来 —— 循声寻找后,他在一条冲击沟上方 10 米处的斜坡上,发现路某已倒地,头面部有血迹,头灯开启并压在腰部下方,身旁还留有猎枪。
令人唏嘘的是,游某最初向派出所报警时,谎称路某 “失足跌落山崖”,后在后续调查中如实供述。经司法鉴定,路某系被霰弹枪远距离射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游某开枪位置与路某倒地处相距约 25 米,且现场仅有游某射击的枪声痕迹。
法律解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与缓刑适用
剑盾法律网结合案件细节与相关法规,从 “罪名构成”“量刑情节”“潜在违法点” 三个维度,剖析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明确案件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为何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非 “意外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犯罪分为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与 “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游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
剑盾法律网解读,法院认定罪名的关键在于 “游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1. 游某明知路某就在附近山林狩猎,且两人分头行动时未约定明确的安全距离或联络方式,存在 “预见他人可能在射击范围内” 的义务;2. 射击前,游某仅通过 “声音”“头灯照射到野猪” 便判断目标,未仔细排查周围是否有其他人员 —— 尤其在夜间视线不佳、山林环境复杂的情况下,未采取 “呼喊确认”“观察是否有人类活动痕迹(如头灯、衣物颜色)” 等措施,直接开枪,属于 “应当预见危害结果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3. 司法鉴定显示射击距离约 25 米,该距离下若游某尽到基本观察义务,完全有可能发现路某的存在(路某当时头灯开启),进一步印证其疏忽大意的主观过错。
反之,若此案属于 “意外事件”(如路某突然闯入射击范围,游某根本无法预见),则游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结合案件事实,“路某在附近狩猎” 是游某明确知晓的前提,不符合 “意外事件” 的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 要件,因此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缓刑 5 年的适用条件:坦白、认罪认罚与谅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游某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法定量刑下限),同时适用缓刑,核心依据在于其具备多项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
剑盾法律网分析,法院考量的从轻因素包括:1. 坦白情节:游某虽最初谎报案情,但在后续调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2. 自愿认罪认罚:游某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 积极赔偿与取得谅解:游某通过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案件系 “狩猎过程中的过失犯罪”,而非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犯罪,且游某无犯罪前科,再犯罪风险较低,这些因素均符合 “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的条件,因此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三、隐藏风险:持猎枪狩猎可能涉及非法持枪罪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未提及 “猎枪是否合法”,但剑盾法律网指出,此案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违规问题。根据该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第五条明确,“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剑盾法律网提醒,若游某与路某持有的猎枪未取得 “民用枪支配购证件”“持枪证”,或猎枪属于 “制式枪支”(如军用、警用霰弹枪),则两人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面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的处罚。即便猎枪为 “猎枪协会登记备案”,若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狩猎,也可能违反《枪支管理法》,面临行政处罚。本案中法院未提及该罪名,可能因检察机关未指控,或两人已取得合法持枪手续,但这一细节仍需警惕 —— 非法持枪本身就是重大安全隐患,也是此类狩猎事故的重要诱因。
剑盾法律网支招:从案件看狩猎安全与法律风险防范
此案为公众敲响了 “野外活动安全” 与 “法律边界” 的双重警钟,剑盾法律网从 “个人防范”“法律合规”“风险意识” 三个层面,提供具体指引:
对野外活动参与者:谨慎行事,杜绝疏忽大意
明确安全规则,避免单独行动:若参与狩猎、露营等野外活动,需提前约定安全联络方式(如定时通话、使用对讲机),明确活动范围与禁止区域,避免分头行动时因信息不畅引发危险;尤其涉及射击、攀岩等高危行为,必须确保 “目标明确、环境安全”,射击前需反复确认目标及周围是否有无关人员。
敬畏危险行为,拒绝违法工具:不擅自持有、使用枪支、弩箭等管制器具,若确需使用(如合法狩猎),需提前办理完整手续,接受专业安全培训,了解武器的使用风险与操作规范;夜间活动时,需配备充足照明设备,避免因视线不佳导致误判。
发生意外不隐瞒,主动承担责任:若不幸发生事故,需第一时间报警并抢救伤者,如实向警方供述事实,避免因 “谎报案情” 加重法律责任;同时积极与受害者家属沟通,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争取谅解,降低案件的法律后果。
对法律意识培养:知晓过失犯罪的法律后果
区分 “过失” 与 “意外”,避免侥幸心理:不要认为 “不是故意的就不用担责”,过失犯罪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尤其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如他人在附近、环境复杂),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危害结果,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过失犯罪;
重视 “认罪认罚” 的作用:若因过失行为涉嫌犯罪,应及时委托律师,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这些情节可显著影响量刑,甚至可能适用缓刑,避免长期监禁;
警惕 “关联违法” 风险:参与野外活动时,不仅要关注行为本身的安全,还要排查是否涉及其他违法(如非法持枪、非法狩猎国家保护动物),避免 “一罪未平,又添一罪”—— 例如,若狩猎的 “野猪” 属于地方保护动物,还可能构成 “非法狩猎罪”,面临数罪并罚。
对社会层面:加强管制器具监管与安全宣传
强化枪支等管制器具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非法持枪、买卖枪支的打击力度,从源头减少高危工具的流通;对合法持枪者,需定期开展安全审查与培训,确保其具备规范使用能力;
普及野外安全与法律知识:通过社区宣传、短视频、公益广告等形式,向公众普及过失犯罪的法律后果、野外活动安全规范,尤其针对狩猎、探险等小众活动群体,开展专项普法,减少因 “不懂法、不谨慎” 引发的悲剧。
此案中,一条生命的逝去与被告人的缓刑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 “过失犯罪” 的宽严相济,也暴露了部分人对 “安全” 与 “法律” 的漠视。希望更多人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 —— 无论是野外狩猎还是日常活动,“谨慎” 是安全的底线,“守法” 是自由的前提,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而法律终将对每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作出公正评判。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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