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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徐邱错押 6370 天索 1911 万赔偿:云南高院延期审查

发布时间:2025-08-22 21:11:28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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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岁的杨徐邱在经历近 30 年司法波折后,因 6370 天错误羁押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1911 万元国家赔偿,却在法定审理期限届满时收到 “案情复杂,延期决定” 的告知。这起从 1993 年因匿名举报信涉案,到 2025 年仍未尘埃落定的案件,不仅是个体权利的漫长救赎,更折射出国家赔偿制度中 “法定刚性” 与 “协商弹性” 的平衡难题。剑盾法律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司法实践,深入解读赔偿申请的法律依据、延期审查的程序边界,为蒙冤者维权提供清晰的法律路径。

杨徐邱错押 6370 天索 1911 万赔偿:云南高院延期审查(图1)

案件回溯:从死刑判决到错押确认,30 年维权路

1993 年 3 月,云南省永平县村民李某某遇害,一封匿名举报信让杨徐邱成为嫌疑人。同年 7 月,他被收容审查;11 月,以 “强奸、故意杀人罪” 被逮捕。1994 年,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后近 20 年,杨徐邱持续申诉,直至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以 “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指令云南高院再审。

2020 年 6 月,云南高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理州中院重审;同年 12 月,杨徐邱刑满释放,结束了长达 27 年的羁押。2024 年 9 月,大理州中院再审认定 “故意杀人罪证据矛盾,无法认定”,仅以强奸罪判处杨徐邱有期徒刑 10 年(刑期自 1993 年 7 月 3 日至 2003 年 7 月 2 日);2025 年 4 月,云南高院维持该判决。这一结果明确:2003 年 7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期间,杨徐邱因 “已过追诉时效的故意杀人指控” 多被羁押 6370 天,此部分属于 “错误羁押”,依法具备国家赔偿申请资格。

2025 年 6 月 22 日,杨徐邱向云南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主张包括 302.9 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按 2024 年职工日平均工资 475.42 元计算)、908 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套住房及 500 万元未来医疗保养费,合计 1911 万元。然而,距离法定 2 个月审理期限(8 月 22 日)届满时,云南高院以 “案情复杂” 为由,告知杨徐邱将延期作出决定,具体延期时长及理由尚未书面说明。

法律剖析:国家赔偿的 “法定范围” 与 “程序合规”

剑盾法律网结合《国家赔偿法》及代理律师观点,从 “赔偿项目的合法性界定”“延期审查的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协商空间” 三个核心维度,拆解此案中的法律关键问题,明确权利边界与义务归属。

一、赔偿项目:人身自由赔偿金属法定刚性,住房医疗需靠帮扶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一规定意味着,杨徐邱 6370 天错误羁押对应的 302.9 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属于 “法定刚性赔偿项目”,赔偿义务机关(云南高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024 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475.42 元)足额支付,无任何协商减免的空间。

而杨徐邱主张的 “住房一套”“500 万元未来医疗保养费”,则超出法定赔偿范畴。剑盾法律网解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国家赔偿仅覆盖 “已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如羁押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未将 “住房”“未来可能产生的医疗保养费” 纳入赔偿范围。实践中,此类诉求需通过地方政府的 “司法救助”“困难群众帮扶” 等政策性渠道解决,而非国家赔偿的强制内容。正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萧鹏律师所言,申请人提出高额非法定诉求,“更多是对近 30 年蒙冤经历的情绪表达”,最终需在法定框架内,通过协商或地方救助弥补损失。

二、延期审查:需满足 “案情复杂 + 书面告知”,程序不能缺位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对审理期限有明确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赔偿请求人。” 杨徐邱 6 月 22 日提交申请,原应在 8 月 22 日前收到结果,云南高院以 “案情复杂” 延期,需同时满足两个法定条件:一是必须经院负责人书面批准;二是需以书面形式向杨徐邱说明 “案情复杂” 的具体理由(如精神损害赔偿比例争议、错误羁押期间的证据核查难度等)。

剑盾法律网警示,若云南高院仅以口头方式告知延期,未提供书面批准文件及延期理由说明,则涉嫌程序违法。杨徐邱作为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向云南高院书面申请说明延期理由,或向上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程序瑕疵,防止 “无限期拖延” 损害自身权益。

三、精神损害赔偿:50%-80% 比例有依据,协商是核心突破口

此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 “908 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造成公民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一般不低于十万元”;结合司法实践,错误羁押超过 10 年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按 “人身自由赔偿金的 50%-80%” 计算。

剑盾法律网结合同类案例解读,萧鹏律师提到的 “国内已知比例超 80%” 具有参考性 —— 若按杨徐邱 302.9 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的 75% 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区间约为 227 万元,加上法定人身自由赔偿金,总赔偿额约 530 万元,这与 “超 500 万元” 的司法预判一致。目前云南高院延期审查,核心原因大概率是双方对精神损害赔偿比例存在分歧:杨徐邱主张的 908 万元(约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 3 倍)远超实践常规,需通过多轮协商逐步接近合理区间,这也是此类案件审理延期的常见诱因。

剑盾法律网支招:蒙冤者国家赔偿维权的 “实操指南”

针对杨徐邱案暴露的维权难点,剑盾法律网从 “证据固定”“协商策略”“程序监督” 三个层面,为类似蒙冤者提供可落地的法律指引,帮助其在法定框架内高效维权。

第一步:精准固定证据,明确赔偿基数

梳理羁押时间线:通过生效判决书、释放证明、拘留 / 逮捕通知书等文件,精准计算 “法定刑期” 与 “实际羁押期” 的差额,明确错误羁押天数 —— 如杨徐邱 “强奸罪刑期至 2003 年,实际羁押至 2020 年”,差额 6370 天即为赔偿基数,避免因时间模糊导致计算偏差。

确认日赔偿标准:国家统计局每年 5 月公布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24 年为 475.42 元),赔偿申请人需以最新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此部分为维权基础,需在申请书中明确列明计算过程及依据。

留存精神损害证据:收集医院出具的抑郁、焦虑等诊断证明、媒体报道的案件经过、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 “社会评价受损” 证明,以及家庭因长期羁押导致经济困难的材料(如低保证明、子女教育支出凭证),这些证据可增强精神损害赔偿的协商筹码。

第二步:理性协商非法定项目,区分 “赔偿” 与 “帮扶”

设定精神赔偿协商区间:参考同类案例(错误羁押 10 年以上按 50%-80% 比例),结合自身精神损害程度,设定 “目标值”(如 250 万元)与 “底线值”(如 200 万元),避免因诉求过高导致协商破裂。

分离法定与非法定诉求:对住房、未来医疗保养费等非法定项目,可单独向当地政法委、司法局申请 “司法救助”,而非纳入国家赔偿申请,避免因非法定诉求拖延法定赔偿进程。

依托律师专业协商:如杨徐邱委托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萧鹏律师,通过律师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接,凭借法律规定与案例数据提出专业方案,减少个人情绪对协商的影响。

第三步:监督程序合法性,应对延期与不作为

要求书面延期说明:若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延期,需当场要求提供 “经负责人批准的书面延期通知”,并注明延期理由(如 “精神损害赔偿比例协商中”“错误羁押期间证据核查”),拒绝接受口头告知。

向上级机关申请监督:若延期超过 1 个月(法定最长延长期限)仍无结果,或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协商,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监督申请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要求检察机关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履职。

留存维权全过程证据:对协商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聊天截图)、延期通知、法院回复等材料逐一存档,若对最终赔偿决定不服,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国家赔偿需兼顾 “法理” 与 “人情”,让正义不迟到更不缺席

杨徐邱 6370 天的错误羁押,是司法进程中的遗憾,而国家赔偿则是 “正义的最后补救”。从法律层面看,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刚性计算是底线,精神损害赔偿的协商是弹性空间,延期审查的程序合规是保障 —— 三者共同构成国家赔偿的法治框架,既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忽视蒙冤者的情感与实际困难。

期待云南高院在延期审查期间,能充分听取杨徐邱的意见,结合案件特殊性与司法实践,作出兼顾法理与人情的赔偿决定,让这位 77 岁的老人在迟来的正义中感受到法治的温度。同时,此案也为更多蒙冤者敲响警钟:国家赔偿维权需坚守法律底线、理性协商诉求、紧盯程序合规,唯有如此,才能让 “正义虽迟但到” 真正照进现实。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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