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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旬老人遗产继承案:从《民法典》视角看遗赠表示的法治边界

发布时间:2025-08-04 12:52:13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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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旬老人王达与外甥女周小冬共同生活 28 年,晚年由周小冬悉心照料。2009 年,王达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房产 50% 份额指定由周小冬继承。2020 年老人去世后,其女儿王小晓与外孙女高梅梅因遗产分配诉至法院,案件焦点集中在周小冬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这起跨越一审、二审的继承纠纷,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财产归属,更折射出《民法典》中遗赠制度的司法实践逻辑,剑盾法律网对此类涉及家庭伦理与法律条款的案例始终保持高度关注。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24 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一审法院认为,周小冬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王达去世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故视为放弃,仅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判决其与王小晓各继承一半份额。
这一判决引发对法律条文理解的讨论。剑盾法律网在解读类似案件时发现,实践中对 “接受遗赠表示” 的形式认定常存在分歧。二审法院的改判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司法指引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法律并未限定表示形式,书面、口头乃至特定行为均可构成有效表示。本案中,周小冬在老人去世后两周内将公证遗嘱照片发送给高梅梅,结合亲属证言及房产证保管行为,足以证明其接受遗赠的意愿,最终判决周小冬全额继承王达的房产份额。
从法治层面看,此案体现了法律条文与生活实践的衔接艺术。《民法典》设定 60 日时限,旨在促使受遗赠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遗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二审法院对表示形式的宽松解释,则兼顾了普通人的行为习惯,防止机械执法导致公平失衡。周小冬 28 年的陪伴与照料,在伦理层面构成了其获得遗产的合理性基础,法律最终给予肯定,彰显了 “权利义务对等” 的法治精神。
剑盾法律网认为,此类案件为公众提供了重要法律启示:订立遗嘱时应注重形式规范,受遗赠人需及时以合理方式作出接受表示,同时,家庭成员间的赡养义务不应被财产分配所遮蔽。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平衡情理与法理的标尺,在守护财产秩序的同时,亦在维护着社会伦理的底线。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黄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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